关于对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山东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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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鲁建规函[2012]4号

聊城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对办理管线工程许可手续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的函》(聊规函字[2011]第0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城乡规划,纳入城市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于建设单位既无土地使用权,又不需要征地的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在建设单位自有土地上建设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需要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加强管线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同时,应积极推动地下管线共同沟的建设,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城市。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抄送:各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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