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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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4]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为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以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提升共建共享成效为重点,切实减少重复建设、加强资源共享,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2015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制

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纳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省级铁塔公司纳入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机构)。

鼓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积极探索,结合当地发展实际,扩充参与协调机制的企业,并通过建立联合办公室、协调小组或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完善地市级共建共享协调机制,并将地市级相关企业纳入。

二、具体要求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和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等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铁塔公司要增强承建能力,合理平衡、有效满足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建设需求。铁塔公司承建上述设施时,应统筹各方需求,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资源,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与铁塔公司已达成一致的建设分工界面见附件)。

(二) 进行杆路、管道建设时,在上述重点场所和景区园区类(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校园)、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以及在跨省干线光缆建 设、国际传输的国内延伸段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已有共建共享程序执行。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未经共建方同意,不得自行与相关 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进入协议。

(三)对新建住宅小区的光纤到户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光纤到户的两项国家建设标准执行。

(四)对已有住宅小区的宽带接入网络设施,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和相关企业要严格履行相关共建共享程序,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需改造共享的,由相关企业共同协商确定。

三、考核办法

(一)处罚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或经授权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将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经查明的以下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1)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擅自建设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和建筑楼宇类等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2)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已有电信基础设施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3)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在同路由新建杆路或管道;

(4)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杆路或管道;

(5)违反重点领域共建共享要求;(重点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景区园区类和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以及跨省干线光缆建设、国际传输的国内延伸段建设)

(6)违反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

(7)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时(包括租用方式)与第三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8)报送虚假信息。

(二)考核指标

2015年度,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考核的设施为杆路、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3项内容。

共享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杆路70%、管道45%、室内分布系统45%。

共建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杆路30% 、管道40%、室内分布系统35%。

(三)考核奖惩

对 于发现违反处罚规定的,由国资委在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直接减分,在全国范围内违反3次即扣减0.1分,并以此类推,最多减0.9分。对于未完成上述6项 考核指标的,由国资委在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按每项0.1分进行减分,最高减0.6分。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将酌情研究处 理。

各 通信管理局可与相关管理手段相结合,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共建共享激励机制。领导小组将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共建共享考核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 根据情况适时对完成共建共享考核指标、推进重点领域合作、推进共建共享财务结算、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模式等相关工作成绩突出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给予 表扬。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贯彻落实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铁塔公司等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重要意义,加快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指导检查,确保共建共享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落实,并积极探索推广新技术的应用。

各 级基础电信企业与铁塔公司要遵守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要求,加强对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需求对接、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机制流程。各 级基础电信企业要继续发挥在站址获取、工程推进等方面的能力优势,支持铁塔公司的建设运营。铁塔公司要发挥体制机制创新优势,树立合作共赢理念,满足各基 础电信企业建设发展需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行业共建共享水平提升。铁塔公司及其他参与共建共享的企业要及时向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报送相关统计 数据及材料,加快建设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为各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提供支撑。

(二)加强指导监督

各 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当地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相关企业等,进一步完善有关要求和操作流程,协调共建共享中出现的问题。要结合4G网络建设、 “宽带中国”战略、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等工作,重点针对铁塔、新建住宅小区光纤接入、已有住宅小区宽带接入网络设施等方面的共建共享情况进行指导监 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共建共享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015年共建共享举报信箱,接受各地的实名举报信息,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完善结算工作

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要将共建共享结算纳入内部管理,明确结算制度及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结算要求,切实做好共建共享结算工作。各级基础电信企业2015年内必须完成2014年底前已实施共建共享设施的结算工作。

(四)组织交流培训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各企业集团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企业的共建共享相关交流培训,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其他企业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深入推进共建共享工作。

(五)增进沟通协调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结合“宽带中国”战略,继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当地有关共建共享的政策支持。

(六)依法安全生产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破坏通信设施、私自搭建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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