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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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化解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意见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2.当地政府在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或开发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到位造成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前已出售的

3.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不予拆除或没收的;

4.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的

“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的商品住宅、棚改安置房等不适用本意见。

二、化解政策和措施

(一)明确完善项目相关手续的主体

1.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申办完善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2.项目建设单位已灭失,有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作为代办单位;有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归属主管部门作为代办单位;建设单位已灭失且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指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作为代办单位。代办单位负责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代为办理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完善用地手续

3.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金或价款的缴纳标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4.2000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按国有划拨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5.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配套设施不齐全等情形的项目,当地政府可按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形成违法处罚、补缴费用、补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处置的文件,处罚及补缴补建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补办规划核实手续或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也可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居住功能前提下,由规划主管部门先行办理规划验收,同时将违法建设情况移交执法部门;对确实无力完成处罚和补缴补建的项目,可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规划验收和追缴并行办理。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完善工程竣工手续和消防手续

6. 房屋工程建设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或当地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房屋工程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监督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为其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经检测鉴定不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不委托检测鉴定、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影响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在上述问题解决前,限制其在当地再次从事有关开发建设活动。

8.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房屋工程,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其中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据此申报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五)妥善处理缴税问题

9.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纳税申报。

10.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购房合同、收据等佐证材料办理纳税申报。

(六)妥善办理不动产登记

11.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所补办的审批手续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12. 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经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以完善项目产权相关手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相关部门完善手续、税费追缴并行,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职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

13.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但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经调查核实,对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转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可由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经公告无异议后,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14.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但项目责任主体灭失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将有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15.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原证书记载用途分别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用途。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加快推动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各地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集中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梳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项目清单,建立台账,分别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主体或代办单位以及购房人在具体项目中应承担的责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对账销号,限期解决问题。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执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本意见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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