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

admin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142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落实《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模持续扩大,停车秩序不断改善,但仍存在供给能力偏弱、治理水平不高、市场化进程滞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加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扣“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总目标,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综合施策。根据城市发展客观需要,坚持以公共交通为主推动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设施。加强重点区域停车设施管理,优化停车设施供给结构。

——政府引导、放管结合。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激发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

——建管并重、创新发展。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强化停车治理,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充分发挥停车设施效能。

——重点突破、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破解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坚持以点带面,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有序、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之比达到1.2:1以上,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供给体系。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停车设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大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四)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依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不同城市及其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各城市要切实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深入推进停车设施普查和对外公开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扎实做好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建立停车设施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停车指标体系(以下简称“停车指数”),科学评判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运行质量,指导解决停车问题。通过对城市人口规模、小汽车保有量、停车泊位数及结构分布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强化停车需求现状研究监测,精准查找和治理停车问题,引导停车供需平衡,推动停车治理长效发展。省相关部门要健全“停车指数”发布制度,指导各地科学治理停车问题、推动停车设施有序发展。(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早期人防工程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各级财政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支持城市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因地制宜满足居民停车需求。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积极性,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提升公共交通吸引力等措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努力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倡导绿色出行,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八)加强停车换乘衔接。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集约化建设换乘停车设施,完善驻车换乘车辆停放收费优惠政策,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绿色出行结构。(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提升停车设施管理服务水平

(九)提升停车装备技术。积极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打造自主品牌。加快推进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应用,在全省主要交通枢纽、商业区、医院、旅游景区等率先安装ETC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动路内停车泊位智能化改造,积极打造智慧停车服务样板。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公交车等充换电设施。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停车充换电设施配建要求,促进新能源车辆发展,鼓励停车泊位所有人依法依规建设充电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优化停车信息管理。推进全省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强化停车设施数字化和智慧化管理。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停车综合管理与运营服务平台,有效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有序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引导和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实时的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一)推广智能停车服务。综合利用5G、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ETC等新兴技术,探索开发“互联网+”智能停车服务新模式。集成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中台等各项关键技术,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的多元化多场景应用,推动智能停车功能和城市综合移动门户的对接集成。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向公众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先通行后付费等便捷化的停车服务。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停车电子支付平台,方便车主缴费、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二)鼓励停车资源共享。积极挖掘既有停车资源潜力,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学校、社区等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管理局、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三)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超公示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深入整治和查处利用公共停车资源谋私贪腐问题,坚决防止公共停车领域的“微腐败”,坚持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全面提高公共停车长效管理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完善停车设施支持保障政策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各城市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保证停车泊位合理供给的前提下,可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五)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承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改造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地方金融组织等金融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六)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新建停车设施,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新建人防工程实行“平战结合”,在不影响战时防护功能前提下,平时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逐步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机关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优化停车设施发展环境

(十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切实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八)简化审批服务手续。创新联合审查、联合验收、“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等方式,优化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建设、经营等环节审批流程。在满足结构、人防、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机械停车设备按照特种设备要求进行管理。各城市要结合具体实际,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九)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强化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积极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和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和划片就地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经营中发生因管理不到位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停车收费机制,有序放开形成充分竞争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十一)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出台江苏省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二十二)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规范停车设施不动产权确权,研究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十三)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通过监控抓拍、违停贴单、强制拖移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切实规范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肃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严格落实停车场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责任,督促其强化内部管理,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强化停车设施发展组织领导

(二十四)落实主体责任。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部门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五)强化典型引导。开展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对成功创建的示范城市加大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企业专项债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探索加强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设施管理的做法经验,通过典型的示范引导,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做法新经验,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相关文章

2024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发布了!多个新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 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

《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内可以翻建民房么?

咨询:生态红线管理办法正面清单中指出要保障原住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却没有说可以拆旧建新,那么在生态红线区内能否拆旧建新呢?如果不能,国家是否会建立原住居民有偿退出机制?   回复:您好,根据中共中央...

关于如何计算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的问题

 对违法建筑处罚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法似乎有很明确的规定,城市规划博客不止一次的探讨过,不过关于细节问题永远也不说不完啊,本文提到的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违法收入”计算解释 的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