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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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 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5 月 9 日

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路径

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

全域管控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分级分类原则。适应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依据乡村不同项目审批管理情形,分类简化审批手续,适当下沉部分审批权限,形成管理合力,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简洁高效原则。优化审批程序,合并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层级,精简收件材料,搭建绿色通道,提升审批效率。

(四)审批事项

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途管制准入条件、用途管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规划土地意见书作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准入条件阶段的审批事项,包含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核定规划条件等内容。本阶段还包括农转用审批和供地审批等土地审批事项,以及设施农用地备案事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作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许可阶段的审批事项,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内容。

开工放样复验作为乡村地区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事项。

竣工规划资源验收作为乡村地区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包含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档案验收等内容。

(五)审批权限

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乡村建设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土地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的制度制定和机制建设工作,对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业务进行指导及监督。

区规划资源部门及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规划土地意见书和除农户建房项目以外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的审批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户建房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的审批及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具备条件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区规划资源部门可根据区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委托办理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审批手续。

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向区规划资源部门及时报备,加强监测监管和地类管理。

二、规划土地意见书

(一)办理情形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存量建设用地改变权属、用地性质、规划控制指标等的乡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申办规划土地意见书,明确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

使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的、符合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及减量化要求的乡村建设项目,可直接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可免于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 在办理招拍挂审批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明确入市地块的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

3.农户建房项目:使用存量宅基地以外土地的农户建房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统筹农户建房需求和规划建设时序,集中申办规划土地意见书,办理建设供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还应办理农转用手续。

农民集体建房项目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项目办理。

4.设施农业项目: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农业项目可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项目,申办规划土地意见书,明确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设施农业项目可免于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设施农业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可与设施农用地备案合并办理。

(二)办理程序

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依据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边界确认单,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土地调查。

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准入条件阶段,完成乡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固定资产投资代码,并将代码作为项目建设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由其他部门立项的,以规划资源部门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建设周期唯一身份标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区规划资源部门在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时,应同步征询相关委办局意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将具体工作委托区土地招拍挂办公室办理。

(三)办理时限

规划土地意见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核发文件

核发文件采取“一文一图”形式,即规划土地意见书批准文件及附图。

(五)效力与期限

规划土地意见书核发后,可启动农转用、供地审批和入市程序等环节,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申请变更规划土地意见书或重新申办。三、供地审批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项目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存量建设用地改变权属、用地性质的乡村建设项目,应在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后,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核发供地批文。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应在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完成土地入市前征询后,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拟定入市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核发供地批文。(三)农户建房项目

使用存量宅基地以外土地的农户建房项目,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统筹集中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手续后,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项目办理供地手续。

以上情形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农转用和供地审批合并办理,核发农转用供地批文。供地批文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设施农用地应办理备案手续,可与规划土地意见书合并办理。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情形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和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均应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项目和设施农业项目,在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和用地手续后,可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经营性建用地入市项目须签订入市合同,缴清土地收益金后方可申办。农户建房项目向镇(乡、街道)政府直接申办。区规划资源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依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步组织设计方案意见征询和公示。如已通过提前服务前置征询公示过且建设方案无重大变动的,可不再重复办理征询公示。

农户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委会组织公示后,向镇(乡、街道)政府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乡、街道)政府在办理期间,可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规划资源部门对资格权和拟用地条件等内容联审。农户建房设计方案无重大调整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期间不再公示。

(三)办理时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要同时办理设计方案意见征询和公示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核发文件

核发文件采取“一文一证,一表一图”的形式,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表、附图。

(五)效力与期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批文有效期为一年。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批文后,方可申办开工放样复验。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满一年仍未开工的,建设单位或农户应提前三十天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开、竣工时间在入市合同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方案布局、建设指标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办。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保护、开发、利用和建设活动的依据,可作为建设用地批准及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

五、开工复验、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

(一)开工放样复验

简化乡村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审批流程,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外的乡村建设项目,以备案制为主,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中约定。采取备案的,建设单位采用电子报件的,在外网提交备案材料后直接下载,打印备案证明。

区规划资源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规划资源管理要求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开工放样复验批准后,出具《乡村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结论单》或《乡村建设项目自主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农户建房项目由镇(乡、街道)政府组织现场放样复验,直接出具结论单。(二)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开展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档案验收以及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工作,核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及批准文件。

农户建房项目由镇(乡、街道)政府组织现场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并负责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作为农户建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农户建房档案资料由镇(乡、街道)政府组织6个月内移交区规划资源部门。

(三)不动产登记

建设单位凭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文件及“多测合一”成果,按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要求,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村建设项目可用建设单位承诺书代替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同步核发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文件和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合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六、搭建绿色通道

对于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统一进入乡村建设项目实施库(以下简称“实施库”),由规划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审批提前服务。

开展规划土地技术服务,提前开展土地权属(预)调查,协调编制选址方案、供地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能涉及的农转用方案、增减挂钩方案、土地整治方案,涉及修改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的,规划调整方案可同步编制。规划资源部门通过“行政协助”方式开展部门意见征询,投资部门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上述内容涉及部门意见征询、专家论证和公示的,可合并开展。

提前服务内容可作为项目审批正式意见,无重大调整的,审批阶段不再重复征询或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七、事项划齐、一网通办

深化机构改革,重构管理制度,将按阶段管理变为按项目管理,将多个部门审批变为一个部门统筹,将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审批事项交由一个部门负责全过程管理。

乡村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接入“一网通办”,与市统一受理平台对接,申请人可通过外网“一网通办”平台注册用户并申报。审批事项均设置上传归档功能,加盖电子印章,“一键”完成各审批事项档案资料的归集。

由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发的批文、证书等,加盖区局印章(圆章),附图加盖区局业务管理专用章(方章)。农户建房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与发证,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受区规划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文、证、表、附图均加盖区局编号章。

八、强化监督监管, 提升乡村品质

市规划资源部门统筹加强本市规划资源系统业务监督管理,规范完善乡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组织实施业务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区规划资源部门对镇(乡、街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区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宣讲和培训,坚持问题导向、应用导向,编制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办事指南、工作手册和操作手册。

区规划资源部门与镇(乡、街道)政府,应分层次建立乡村设计师制度,选择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设计团队和资深专家团队,提升方案设计水平和实施建设质量。对乡村振兴重点重大项目通过行政协助实施市、区会审,尝试利用三维信息平台等新技术新手段,加强方案比选,优化设计方案,提升乡村建设品质。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流程图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模板)

3.关于核定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4.规划土地意见书项目表(底稿)

5.规划土地意见书归档清单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请示及供地方案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复

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收件清单

9.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请示及供地方案

10.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批复

1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收件清单

12.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1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表(底稿)

1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归档清单

15.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户建房)的决定

1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户建房)项目表(底稿)

1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户建房)归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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