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计算至女儿墙顶点还是屋面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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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2.2.1条规定,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建筑消防救援设施及场地的基本功能要求。

尽管不同规模、不同高度或埋深、不同使用功能或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建筑对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救援设施等的需求不同,在不同位置建造的建筑和不同外观的建筑对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有所影响,但是无论地上和地下建筑都要充分考虑满足扑救建筑火灾需要的消防救援设施及场地。

相关标准

1《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条文说明3.2.13.2.3对除第3.2.4条、第3.2.5条情形外的建筑物高度起算点进行了规定,基本的原则是真实地反映建筑物的实际高度,本规范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有别于防火规范里的建筑高度


因此,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时,关于建筑高度的计算仍然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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