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的通知

admin2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428

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新取得建设用地“拿地即开工”目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工作要求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后,在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施工用房、售楼处、堆料仓库等辅助性临时建、构筑物。

二、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据、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纸(非数字化申报格式)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派驻分局窗口,在签署保证建设项目依法报批、按许可施工的承诺书后(本通知书附件格式),直接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领主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原已经申领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售楼处等临时建筑需保留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该建筑已经纳入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且审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本项目最后一次申请规划核实前,可以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注销;使用期未满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撤回。

2.该建筑未纳入原审定方案总平面,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规划条件要求,且高度、间距、退让等规划控制要素符合现有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调整建设项目总平面,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使用期是否届满分别采取注销或者撤回的方式处理。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最后一次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对临时建筑申请多次延期。

五、临时建筑未申请或未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主体项目(分期建设最后一期工程)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六、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登记,不得转让。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临时建筑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须知、承诺书.docx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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