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做好我市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工作的通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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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关于做好我市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16〕7号

各区、县房管局、建委、规划(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房屋管理,根据《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15年第14号令)规定,建立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负责受理恢复性重建申请。区县房管局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公开办事程序,明确要件材料,严格遵守办事时限。

二、各区县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现状图纸资料、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三、各区县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县建委、规划(分)局进行会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恢复性重建:

(一)具有合法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

(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认定属于危险房屋并应当整体拆除;

(三)属于单体房屋;

(四)无房屋、土地权属纠纷,无抵押、查封;

(五)未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或者房屋征收范围;

(六)其他有关要求。

蓟县、宝坻、武清、宁河、静海五区县在会商时,还需邀请审批局参加。

四、经会商后确定可以进行恢复性重建的,区县房管局、建委和规划(分)局共同签署会商结论,由区县房管局在会商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商结论交付申请人,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经会商后确认不能进行恢复性重建的,由区县房管局在会商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持会商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规划(分)局(或者审批局)、建委和房管局办理有关规划、建设、不动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六、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应当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设规模、原建筑高度、原使用功能进行,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和土地权属、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计算或者延期。

七、各区县房管局、建委和规划(分)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的管理,对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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