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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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6日

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界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确认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五县(市)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适用原则
  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
  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划拨用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划拨用地目录》确定;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由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有序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三)其他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六、控规局部调整要求
  选址论证中确需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选址论证调整方案,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有关规定,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七、前置文件
  开展选址论证,属于划拨用地的应提供建设意向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属于出让用地的应提供拟收储土地的证明文件等。
  八、前期准备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前应准备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单位应负责做好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国土资源、房管等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下列拟建设内容,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时应具有相关可行性依据:
  (一)属于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建设项目的;
  (二)拟占用现状农保地实施成片大规模开发的;
  (三)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区、各级文保单位内,或者在与文物保护区、各级文保单位相邻的土地上开展选址论证的;
  (四)建设内容处于环境敏感地段或对现状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视建设内容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
  九、选址论证主要内容
  属于划拨用地的,应对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进行论证;属于出让用地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对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进行论证。
  选址论证还应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现状的土地使用、建筑性质、公共配套、市政设施、交通条件、环境状况等情况开展调查。
  选址论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应明确与建设用地相关联需同步实施的道路、河道、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实施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
  (二)建设用地内或地块周边建筑有日照时限要求的,应编制日照影响分析专篇。其中住宅用地日照影响分析,按不设置配套公建的情形分析。
  按照西湖景观分析、西溪景观分析等要求,根据地块具体情况编制景观分析专篇。
  开展景观分析和日照影响分析时,已有城市三维模型的地块,模拟分析时按现有模型分析。
  (三)单幢建筑(不含地下室)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配建机动车泊位在1000个以上的新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机场、大型商业和物流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等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建设用地,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专篇。
  (四)对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条件进行论证,确定合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以及不同建设内容的规模,明确地下空间连接通道的位置及出入口。
  (五)道路、管线等线性市政工程应论证其功能、作用、范围、与周边地块的关系,并就现状、规划情况提出针对性要求。
  (六)对需要控制景观亮灯的用地,提出亮化工程控制要求。
  十、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及组成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应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确保选址论证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
  选址论证报告一般应包括选址论证文本和情况说明两个部分。
  (一)选址论证文本包括:
  1.相关文件:选址论证前置文件,与建设用地有关的政府部门文件,公示材料等。
  2.文字说明:对建设用地选址论证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规划方案、公示情况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3.设计图纸: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执行。
  4.专项论证资料:选址论证需要的日照影响分析、景观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其他专项分析。
  5.论证结论:属于划拨用地的提供选址意见及附图(草案),属于出让用地的提供规划条件及附图(草案)。
  (二)情况说明:包括选址论证阶段的专家、职能部门意见及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十一、选址论证的程序与形式
  选址论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取选址条件:划拨用地的建设单位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获取拟选址论证地块的规划资料、相关信息等选址条件(有保密规定的信息除外);出让用地的土地收储(出让)部门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获取用地规划意见,作为出让用地的选址条件。
  (二)委托编制:划拨用地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出让用地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前,由建设单位或土地收储(出让)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根据选址条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三)公示:选址论证报告(含局部控规调整)公示(公告)10天,通过市规划局网站公示、现场公示及登报公告三种方式同时开展。
  (四)审查: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土地收储(出让)部门应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一般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参加审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局部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建设项目意义重大、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可邀请公众参与。
  (五)确认:规划设计机构依据审查、公示情况,完成对选址论证报告的修改后,由建设单位、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划拨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提供选址论证结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的由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提供选址论证结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需要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汇总论证与公示等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审查要求
  参与选址论证报告审查的人员,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是否符合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项规定、本专业的基本技术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提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审查不予同意的,应说明依据和理由。
  十三、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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