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可移动的简易铁皮棚(屋)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建议

查处可移动的简易铁皮棚(屋)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建议
(一)认定为城镇违法建设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01行终36号《行政判决书》——本案涉案建筑物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1号西侧,该处建筑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砖混铁皮结构,现为汽车修理厂,已投入使用多年。被龙华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上述建筑物,遂要求现场人员提供相关报建手续,现场人员无人承认是涉案建筑物的建设人,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应报建手续。龙华执法局对该建筑物编号为xxx号,于当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龙综法改字HL[2020]第032301号)并依法送达,责令BYL-5号业主于2020年3月26日前提供相关报建手续,逾期不提供将依法处理。因港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龙华执法局提供报建手续,2020年4月28日,龙华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综法罚告字HL[2020]第GH244号),责令港珠公司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部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涉案建筑物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属于海口市的主城区,在该区域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建筑物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本案中,港珠公司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擅自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其行为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应予以拆除。龙华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在海口市龙华辖区范围内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资格。龙华执法局在查明港珠公司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港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港珠公司自行拆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认定为临时违法建设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8行初3263号《行政判决书》——2021年11月5日,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因业主不在家,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通过测量围墙距离以及使用无人机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勘验笔录》显示:在8号楼楼顶涉嫌违规搭建的铁皮棚面积约50平方米。《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2021年9月1日生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一条第(十三)项将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纳入深圳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可见,被告对于《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范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具有查处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利,但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即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权力。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某某社区某某巷某某号某某楼楼顶搭建的铁皮棚,没有职权依据,应确认违法。
(三)认定为违法占地
搭建可移动的简易铁皮棚(屋),属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吗?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实践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一)城镇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建筑物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中建筑物的定义——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上述定义较为抽象,对此,百度百科、互动百科都作了具体界定:
(1)百度百科
建筑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建筑相关专业多是指狭义的建筑物涵义。
建筑物的结构:①基础;②地基;③墙体;④柱;⑤地面;⑥楼板;⑦梁;⑧屋顶;⑨电梯。
(2)互动百科
建筑物是人造的、相对于地面固定的、有一定存在时间的、且是人们要么为了其形象、要么为了其空间使用的物体。
建筑物的性质:①不可位移性;②产权边界复杂性;③功能变异性。
建筑物的构成:①地基;②基础;③墙体。
从上述规定看,可移动的简易铁皮棚(屋)难以归于“建筑物”。
2.构筑物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中构筑物的定义——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从上述规定看,可移动的简易铁皮棚(屋)难以归于“构筑物”。
3.其他工程建设
一般通过地方立法界定,如《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从上述规定看,可移动的简易铁皮棚(屋)一般不属于“其他工程建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规定看,乡村违法建设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可移动的简易铁皮棚(屋)不属于上述范畴。
(三)临时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查处可移动的简易铁皮棚(屋)法律适用建议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