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答复: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的责任划分

admin3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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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请问一下,一是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乡镇农经站,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所分别承担什么工作,牵头部门应该是谁?二是县市区在制定本地方的工作方案时,能不能随意指定牵头部门,这样合不合理?谢谢

回答:

一、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乡镇政府在实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农经站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二、县市区在制定本地方的工作方案时,不能随意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为农业农村部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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