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防盗窗(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防盗窗(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防盗窗(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盗窗(网)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防盗窗(网)是指在人员密集场所、有人员住宿的合用场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乡镇政府所在的集镇改造项目设置的防盗窗(网)。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防盗窗(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自行建立政府补贴、多方分担等整改保障机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等工作一体推进防盗窗(网)消防安全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防盗窗(网)清理规范;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设置防盗窗(网)隐患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防盗窗(网)进行界定,强化源头管控;依法拆除违法设置的防盗窗(网)。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防盗窗(网)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防盗窗(网)拆改单位场所周边的治安巡逻管控,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地的改造项目中防盗窗(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盗窗(网)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结构安全,颜色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
(二)防盗网(窗)应安装在窗扇内侧,并作活动式栏网或不少于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有人员住宿的合用场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改造项目禁止设置不符合城市管理等要求的防盗窗(网)。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设置防盗窗(网)的,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六条 已建成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防盗窗(网)进行分类处置:
(一)对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二)对有人员住宿的合用场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改造项目设置的不符合城市管理等要求的防盗窗(网),依法依规拆除;
(三)对有人员住宿的合用场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住宅小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改造项目设置的其他防盗窗(网),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自行拆除,或设置长宽净尺寸分别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窗口。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盗窗(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严重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