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建筑防盗网设置操作指引》2021年
吉安市建筑防盗网设置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吉安市建筑防盗网设置和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美观,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防盗网操作指引。
一、操作要求及部门职责
本指引所称防盗网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和外走廊上,用于安全防护的构筑物。
防盗网应当满足规划、安防、市容景观等规范要求,结构安全、外形美观、耐久实用,色彩与建筑物外立面相协调,不得凸出墙体安装,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且具备紧急情况下开启逃生出口的装置。
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乡镇)负责对防盗网的设置进行监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执行本操作指南。
二、建设改造规范
(一)新建防盗网设置指引
1.建筑外立面、未封闭阳台及外走廊上严禁设置外置式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安装不影响市容景观的、钢丝直径不大于2mm的隐形防盗网,或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此外,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扇内侧,并设活动式栏网或不少于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需要设置防盗网的,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同一幢建筑或同一住宅小区应采用相近材料、色彩、式样产品;
3.规划部门要将新建小区建筑防盗网设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4.已建未竣工验收的居住小区,住宅楼一至三层由建设单位统一设置。其它需要设置的,由产权单位(个人)按上述要求自行设置;
5.住建部门要把防盗网设置要求纳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二)老旧防盗网改造指引
1.对现行存量的防盗网整治采取“拆存量、控增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等方式,严格按照主次干道、公共场所临街面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观瞻的防盗网全部拆除,原则上不提倡临街建筑三楼以上设置安装防盗网,因安全防护确需安装的,必须结构安全,外形美观;
2.其他防盗网按照“凸改平”的要求进行整改;
3.已建成的防盗网不符合本操作指引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督促逐步改造。逾期不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制整改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材料选择规范
推广隐形、加粗隐形、金刚纱窗或亚光材质防盗网,设置必须满足人员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质量应符合以下四点要求:
1.防盗网所用材料与配件应符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防盗网安装应确保每户至少设置一个逃生口,且开口不低于(高度)1.0m×(宽度)1.0m,逃生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大于1.2m,间距不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3.连接、锁固用功能性五金配件应满足整樘逃生窗承载能力的要求,其反复启闭性应能满足耐久性要求;
4.逃生窗组装机械联接应采用不锈钢紧固件。
四、整治依据
(一)防盗网安装监管依据:
1.《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地下空间,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六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吉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价指导意见》(试行)
明确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住宅小区开展一次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防盗窗安装管理事项。
(二)防盗网拆除整治依据:
《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悬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安装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观瞻的依法给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