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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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24〕19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同时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通知。




构建完善的详细规划体系





(一)实现详细规划的全域统筹与全要素管控。推动详细规划从单一的建设用地管控向全面的要素统筹与协调转变,从传统的控制型规划向更注重治理效能的规划转型。同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各项管控指标,确保资源、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得到充分考虑。




(二)建立“编-审-施-评”的详细规划闭环管理流程。针对超大城市的精细治理需求,我们完善了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评估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通过统一的基础要素底板,遵循成都市的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和成果规范进行编制工作。同时,构建了分级分类的审批体系,强化技术审查,并明确了实施深化程序。此外,还建立了评估机制,确保评估结果能有效地反馈到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全程在线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也已建立,以提升管理效率。




(三)促进详细规划与公园城市空间治理的深度融合。详细规划应致力于强化城市功能,弥补发展短板,从而构建起均衡优质、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交通体系以及安全、环保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体系。通过城市设计提升城乡空间品质,对重点区域进行精心设计,并将其纳入详细规划的范畴。此外,我们还完善了由详细规划图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按需编制的文本共同构成的成果表达方式。




明确详细规划的类型与单元划分





在遵循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成都市的详细规划类型和单元划分标准。这将为各区(市)县及有关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详细规划工作能够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地进行。



(一)详细规划的类型




详细规划涵盖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我们遵循应编尽编的原则,确保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得到全面编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我们也会编制村规划和特别地区详细规划。




(二)详规单元及划分




详规单元是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监督的基础空间单元。在市域范围内,我们会统筹划定这些单元,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地传导和落实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等方面的要求。城市和镇的详规单元将与公共服务片区单元充分衔接,综合考虑社区生活圈的设施配置、行政管理边界等因素进行划定。而村详规单元则原则上与村级片区保持一致。特别地区的详规单元,我们将依据其独特的功能、管理范围和自然地理特征进行划定。




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负责全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统筹工作,包括制定技术准则、成果规范以及管理操作规程等。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则具体负责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同时,他们还需要将规划编制和体检评估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控规管理





城市控规分为大纲单元控规和基本单元控规两个层级。大纲单元的划分原则上与详规单元保持一致,而基本单元则应在大纲单元内实现全覆盖。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将遵循一系列的编制要求,以确保城市控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大纲单元控规作为基本单元控规编制和实施深化的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规划的精神,深入开展城市系统性研究,并强化城市战略性传导。它要求我们严格遵循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各项要求,对各类设施的数量和规模进行精细管控,同时制定重大设施的空间布局指引。此外,大纲单元控规还需严格传导总体规划的“六条控制线”和城市“四线”及其相应的管控要求,并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的规划分区要求,制定地类管控的正负面清单,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管控住宅和商业的建设总量。




基本单元控规作为设置地块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遵循大纲单元控规的管控内容,原则上不得对其进行改变。它要求我们按照全要素规划管控的原则,进一步细化用地布局、土地使用、形态风貌控制、地下空间利用、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内容,实现用途管制的全面覆盖。同时,基本单元控规还需依据大纲单元控规的管控要求,确定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在重点地区,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编制形态管控附加图则,并按程序将其纳入基本单元控规之中。




(二)修改程序




一旦城市控规获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其进行修改。但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确需对控规进行修改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执行:




总体规划发生变更,从而对控规范围内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修改内容涉及大纲单元控规的管控要求;
用地布局的调整面积占到控规单元范围50%以上的。




其中,“12+1”区域的控规修改方案,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报至市政府进行审批。




(三)局部调整和优化程序




在确保符合大纲单元控规的主导功能、核心管控内容等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基本单元控规可进行局部调整和优化。局部调整主要针对规划区域的部分功能、非大纲管控用地布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重要规划内容进行。
其中,“12+1”区域的局部调整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并需将批准后的调整成果按年度报市政府备案。




优化工作则以公共利益为先导,致力于产业发展与建设实施,对局部规划用地布局及规划技术指标等控制要求进行调整。其范围必须符合基本单元控规的优化适用清单。对于“12+1”区域的优化方案,同样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批,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备案。




此外,“8+2”区域的修改、局部调整和优化方案,需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至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批。




镇控规管理





镇控规需全面贯彻总体规划的重点管控要求,明确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数量与规模,并细化相关规划内容。对于规模较小的镇,其控规可与镇总体规划结合编制。当镇区规模不足1平方公里且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深度已达到详细规划标准时,可免于单独编制镇控规。镇控规的局部调整和优化工作可参照城市基本单元控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村规划管理





村规划必须严格遵循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守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底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它要求在全域范围内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保护以及历史文化传承等多方面因素,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规划控制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其编制应符合村级片区规划的相关规定。




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在确保不突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局部技术性核定和实施深化方式对部分规划指标和信息进行动态调整。核定工作旨在修正已批详细规划中的技术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而实施深化则是对详细规划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进行细化明确。
核定与实施深化的范围必须严格遵循动态维护适用清单的规定。在经过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后,这些方案将按照程序被纳入成都市的详细规划数据库中。




实施评估





城市控规的评估工作将结合定期评估与主动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评估是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阶段性综合评估,其周期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一致。而主动评估则更加灵活,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围绕重大战略或规划实施情况适时开展。镇控规、村规划和特别地区的详细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周期。




实施监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建立完善的详细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区(市)县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评估等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编制完成的详细规划必须经过公告和公布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其他事项





(一)对于大熊猫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二)中心城区和镇区范围内的特别地区,其详细规划编制将参照城市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同时,这些区域内的零星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可纳入控规编制,严格遵守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规定。而零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用地,则可纳入村规划或特别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中,并需与村级片区规划编制的要求相衔接。




(三)在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必须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对于可能产生“邻避”效应的敏感类项目,还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四)对于重大的线性市政交通工程,可以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并纳入成都市的详细规划数据库中。其中,轨道交通车站和区间的详细规划将采用“成都市地铁详细规划(一张图)”的方式进行管理。
(五)本通知所涉及的“12+1”区域涵盖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和新津区。同时,“8+2”区域则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和蒲江县。




(六)在通知执行过程中,若遇到具体应用问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若在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对详细规划管理有新的特殊规定,将依照其规定进行调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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