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物外墙搭建的排烟道是否应鉴定为建(构)筑物的复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物外墙搭建的排烟道是否应鉴定为建(构)筑物的复函
川建法函【2015)246号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筑物外墙搭建的排烟道是否应鉴定为建(构)筑物的请示》(德建(205)66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0.2规定,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者噪音的配套用房,应排气、消音处理。开设底层餐馆,属于法定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批。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定)(1J554-2010)第4.1.2规定,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三、依据我国现有相关建筑规范,无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规范和依据将此类依附于底商住宅楼建筑外墙(非临城市道路)的铝制结构排烟设备视为建(构)筑物。
综上,我厅意见,铝制结构的金属排烟道(管)不属于建(构)物的范畴,不于城乡规划许可的内容。
本复函适用于全省城乡规划许可关于类似问题的请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