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项目选址要求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2008)
4.1畜类屠宰加工厂(场)选址除应符合GB12694和GB50317的相关要求外,还应选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4.2、畜类屠宰加工厂(场)应设在交通运输方便,电源稳定,水源充足,水质符合 GB5749要求,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害气体、粉尘、污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
三、《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
3.1一般要求应符合GB14881-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3.2 选址
3.2.1 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
3.2.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2.3 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
3.1 厂址选择
3.1.1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1.3 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五、《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19)42号):
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8日。
六、《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186号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2020年8月)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2012年发布了GB18078.1—2012《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生产企业与敏感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委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将该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再强制执行。在环评领域,确定屠宰项目选址防护距离时,参照有关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要求考虑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屠宰类建设项目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以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