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重庆市黔江区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二)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围墙。
(三)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广场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移动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移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四)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
(五)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上建设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戏台、球场等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
(七)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八)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九)除重大市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200米以下的管线工程,管径小于DN200至用户水表前的供水接入外线工程,10kv以下非居民用电项目。
(十)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十一)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项目。
(十二)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十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确定,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未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新改扩建市民需要的消防疏散楼梯、市政公用设施。
(十四)小学、幼儿园校园内的接送学生风雨连廊。
(十五)既有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收集屋建设。
二、下列设施、设备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二)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三)既有住宅小区、商业、厂房、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增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快递柜、通信基站、柜式配电室、开闭所等。
(四)道路、桥梁、隧道的维护整修工程。
(五)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
(六)堤岸的维修加固。
(七)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八)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白改黑”、人行道提升改造、减速带及护栏设施等。
(九)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十)绿化工程。
(十一)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二)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十三)公交车站(亭)、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有关部门认定的“爱心屋”、小型的公益广告设施等。
(十四)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低于2. 2米充电桩防雨设施;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
(十五)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旗杆等设施。
(十六)河湖水环境整治。
(十七)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十八)用于城市管理的监控设备。
(十九)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闸系统。
(二十)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在用地红线内建设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或10平方米以内的可移动式管理用房)的地面停车场。
(二十一)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二十二)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结构加固、夜景工程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十三)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与屋顶边缘(女儿墙)距离大于0. 5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二十四)其他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形。如:农业生产项目(果蔬种植、畜禽养殖、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果蔬以及畜禽产品深加工工厂除外);林业生产项目(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天然林资源保护等植树造林工程);部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垃圾桶、坐凳等)。
三、其他要求
(一)豁免项目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豁免项目及建设行为还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土地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动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二)建立部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对需核实确认豁免项目清单的,应积极协助开展认定。
(三)上述内容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