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层数概念的一个问题
个人建房审批遇到一个特殊的案例方案,三层已建好,层高在3.0米。4层打算建2.2米以下,业主提出按照规范2.2米以下不算层数,如何处理?当地农民建房有规定只能建设3层。是集体建设用地,坡屋顶,而且当时乡村证上没有限高。
一般都是3层,高度10米以下。
如果是单独的结构层那就是独立的一层,不管按照规范算不算面积都是一层。
某地刚批复的有个通则,要求村民住宅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宜超过3层,檐口高度原则上不宜超过11米。
真正的坡屋顶不算建筑层数。
坡顶建筑,当屋面坡度小于 40°时,取建筑屋檐高度;当屋面坡度大于等于 40°时,取建筑屋脊高度。
没有规定2.2米以下不算层数,只规定不算建筑面积。
关键要看看第四层有没有地板结构或者预留的结构,有就不是三层,算四层,没有就算三层。
如果不算层数的话,我每层都不超过2.2米,那不得叠老高。
2.2米是设备层,只能用于设备或因结构需要而设计,不得用于居住等人为活动。
建筑层数应该算自然层,2.2米不是界定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中5.6.6.1条:阁楼(暗楼)不计层数。
湖南对乡村地区不那么严格,只要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村民建房的下属部门能验收通过,就问题不大。也主要把握以下个原则:1邻里无意见;2.不做生活居住功能使用;3.起坡建议从屋顶平面开始;4.保证结构安全牢固。
如果是阁楼层,是可自由出入的建筑空间,供生产生活,那就应该算。如果是闷顶层,那就不算。而且阁楼层的建筑高度应该分别计算檐口和屋脊高度,分别标注。阁楼就算层,是闷顶就不算,具体看图纸。
按照规范说的屋顶和楼板层,他这个就是算层,不计入自然层。
看建施图平面和剖面。全封闭就是闷顶了,不算层次。最多只有一个检修口,这个不叫阁楼叫闷顶。
湖南规定:夹层、插层、阁楼和装饰性塔楼等,不计人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构)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构)筑物中间层(标准层)投影面积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一分房不计人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超过 1/4则须计入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若建(构)筑物顶部有除上述的辅助用房以外的构筑物时,应将其连同上述辅助功能用房计入建(构)筑物主体结构,计入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
屋顶为坡形顶,净高2.10m及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计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浙江规范:
3.3 建筑层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自然数,按室内地坪±0.000以上计算,所在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表示;地坪±0.000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示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0m以上的地下或半下室,该房屋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一层为车棚或者车库的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标注为准。
2 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按地坪土0:000以上计算,以其施转一周且层高2.20m及以上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3 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4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0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以及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和敞开空间等不计层数。
5夹层、插层、阁楼和装饰性塔楼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和水箱间等不计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