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非化工企业开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非化工企业开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张安监(2006)54号
各镇政府,常阴沙管理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要求,凡生产(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都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对于冶金、造船、轻工、化纤、纺织、五金、机械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均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省安监局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全市非化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决定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非化工企业开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非化工企业的危化品生产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领证工作。各镇、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相关企业的宣传工作,使相关单位熟悉并掌握危化品法律法规和上级通知的要求,认识到非化工企业的危化品生产装置、设施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
二、立即开展对相关企业的普查。各镇、各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非化工企业的危化品生产装置、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张家港市非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情况普查表》(见附件一),于2006年11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我局危化品监管科。
三、积极开展申领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非化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镇、各部门要对确认存在危化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单位,发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书。根据上级统一布置,凡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2006年11月25日前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提交申请材料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四、切实加强对非化工企业的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安全监管。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危化品的非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危化品生产、储存的非化工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相应的生产、储存活动,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一:《张家港市非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情况普查表》
附件二:《关于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书》
附件三: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清单
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