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版

admin3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184
640.jpg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建设部令第13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平果市工业项目类建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平政发〔2024〕7号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果市工业项目类建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平果市工业项目类建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山东省《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2024年11月2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全文2016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规划审批人员才看)

以前也考虑过要看下这个文件,就是国土部门到底是怎么将土地用途分类的,我影响深刻是国土部门经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出现 商住、商服用地、综合用地等等,和我们城市规划的用地性质分类有很大区别。 昨天我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3〕6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立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立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意见(2020年10月18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