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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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7月8日


漯河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需求,盘活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富民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豫政办〔2025〕1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本市市辖区内,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产权清晰,用于非宅基地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止占用的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起至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止占用的至今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三)2010年1月1日起占用的至今无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集体建设用地;

(四)已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尚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不包括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占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此类用地不需审批,可直接确权登记),以及发布后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监管职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和监管,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用地项目的审查、监管和服务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材料受理、承办、政策解读,审查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业准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三资”管理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指导、监督和初审,对用地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申请主体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初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电子商务、民宿体验、乡村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工业、商业服务农村农业的产业用地;

(二)乡村行政办公、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供水排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技推广、医疗卫生、教育设施、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服务设施用地;

(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国家、省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用地;

(五)服务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的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项目用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严禁商品住宅项目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五条  申请主体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类型,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为: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材料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二)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和“四议两公开”机制落实民主决策并进行公示;

(三)涉及占用农民土地或调整农民权益的,已通过占地协议、入股合同、联营合同等方式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产权明晰,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限制土地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资料  申请主体建设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资料:

1.集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4.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决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大会应当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或成员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6.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7.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或备案文件;

8.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用地权属、地类、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真实性以及项目是否符合乡镇发展要求等情况的核查意见;

9.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的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审查意见;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使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村民委员会用地情况说明;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情况属实审查意见;

3.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实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1988年)显示为建设用地的意见。

(三)申请使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村民委员会用地情况说明;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情况属实审查意见;

3.非法占地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票据(根据占地时间按照不同时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标准落实处罚);

4.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2009年)显示为建设用地的意见。

(四)申请使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三)类违法集体建设用地的,用地主体先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按照第二条第(四)类存量建设用地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五)申请使用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类存量建设用地的,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现状照片(“净地”);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第八条  入股、联营项目申请资料  采取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基本资料;

(二)申请主体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意向用地者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草案)》;

(五)入股、联营公司章程。

第九条  入市项目申请资料  采取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基本资料;

(二)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审批权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含入股、联营),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可以下放审批权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审批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乡镇(街道)初审。申请主体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村集体决议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核实,并组织现场踏勘,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二)区级审核。申请主体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及全套申请材料,报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通过的,报请区规划土地委员会联席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对项目规划、产业准入、环保要求等进行综合审议,审议同意后,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将拟供地情况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日历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整理形成区级审核意见。

(三)市级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区级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进行再审,并起草用地批复文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四)土地登记。经市政府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主体持用地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  入股、联营项目审批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拟按照联营、入股方式使用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乡镇(街道)初审。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乡镇(街道)初审。重点审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草案)》以及村集体决议程序的合法性。

(二)区级审核。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区级审核。区规划土地委员会联席办公会议重点审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草案)》,审议同意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整理区级审核意见。

(三)签订合同与企业登记。经区级审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意向用地者正式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入股新企业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

(四)市级审批与不动产登记。

1.涉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的:项目涉及新设企业登记或股权变更登记的,在签订正式合同并完成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后,由申请主体将相关材料(含正式合同、企业登记证明等)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区级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进行再审,并起草用地批复文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申请主体持用地批复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时需备注“入股”方式)。

2.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变更的:对于仅改变经营方式,不涉及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经区级审核同意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入市项目  市政府出台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有关政策文件后,入市项目按照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监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贯穿项目前期策划、用地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运营运维及移交退出全生命周期,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开竣工,尽快投产见效,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避免形成低效闲置土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合法权益。已形成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股权监管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其对应的股权或股份属于农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转让。收益分配应当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到期处置  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将小、散、乱企业用地整治归并成大块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乡村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盘活低效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村内低效闲置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功能性调整将盘活项目纳入村庄规划,优先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

第二十条  建设城乡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搭建城乡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已批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平台管理,促进二级市场供需信息公开更加透明、市场交易秩序更加规范、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实现更大范围资源配置、更高效率要素保障、更高水平供需匹配,有力推进全市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照执行  临颍县、舞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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