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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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土资房发[2014] 38号

青岛市国上资源房管局 青岛市科技局

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明确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登记流程,加快推进我市孵化器规范、健 康发展,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12] 76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孵化器载体房屋认定

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孵化器载体房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

作为孵化器载体的房屋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时,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孵化器载体房屋分割应以房屋的幢、层、套、问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基本单元。如分 割后涉及规划土地用途变更的,应按《土地管理法》第26、56条的规定,首先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手续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 记。

二、受让单位资格认定

孵化器载体房屋的受让单位应是入驻需分割转让的孵化器内的企业,且经过在孵 企业备案。企业应在签订入孵协议后1个月内,填报“在孵企业基本情况表”(登录www. qdincu. cn青岛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科字[2012]7号)有关在孵企业 的规定,进行确认备案。

三、登记流程

孵化器载体房屋分割转让前,转让方应先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 构对孵化器载体房屋进行分割测绘,并经备案取得《房屋测绘报告书))具备分割转让条件后方可办理。符合孵化器载体房屋分割转让条件的,孵化器和受让单位应 向孵化器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转让孵化器载体房屋的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由区(市)科技部门对买卖双方资格、拟转让房 屋单元规模和用途进行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出具证明(附件3),再到所属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转移登记相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受让单位办理完成分割转让登 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如需再行转让房屋时,仍需按上述流程办理。请各区市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及时高效办理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科技局将进 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割转让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3.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月29日
标签: 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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