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地之间改变用途是否需要收回重新挂牌?
回复:您 好!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等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商住用地改变比例也应同样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
就是说并不需要收回再招拍挂,城市规划博客前面也提到过,不过这个操作方式如何才能公开公正公平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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