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要办理么?

admin13年前城市规划管理4906
640.jpg

上一个案例:

某公司于2002年领取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合同上未载明规划条件,其后该公司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建设了产厂房3000平方米,容积率0.6,建筑密度45%。2011年该公司引融资需要,需要办理厂房的房产证,这个时候必然先要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工作人员检查资料发现,该公司从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能判断是否超容积率建设,问这个怎么办理?

这个案例里有很多问题,我们现在仅讨论的关键问题,在于从2002年到现在2012年,这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要发么?

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 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 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相关文章

规划许可中的施工图可以不信息公开?

1、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和总平图上相对应的面积一定要一致吗?不需要完全一致,总平面图是一般是方案审定阶段确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施工图阶段,有一定出入很正常,确保相关指标满足条件和方案要求就行。各地对于...

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要在证上载明么?如何准确表达呢?

前不久,规划博客写了一篇《某县规划管理中“一书三证”有效期的若干规定》的文章,对规划许可的有效期做了进一步的思考。 今天有人提到:即使要载明有效期,如何表述呢? 有地方直接在证上打印为:本...

投票:租房人可以作为主体来申报建筑立面改造么?

1、能在六层楼上面申请加盖临时工程吗?楼下的不能同意,要考虑土地权属,居民楼这种肯定不行的,共有的。增加了高度以后,会影响周边建筑的日照,需要考虑和公示。结构安全方面要先做一个做鉴定报告。有的地方规定...

第一次遇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如何重新办理?

昨天快下班的时候,来了一个业主要求重新确认一下他的总平面图,需要该图纸审核专用章,我取出以前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发现有几个建筑的位置不同,特别是有一个空瓶库的位置原来是与一个仓库是连在一起的(中间是防...

为什么要保持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如何保持规划严肃性?

我昨天在微博发问,有没有关于城市规划严肃性方面的论文,不少同行问:什么叫严肃?严肃性的概念是什么? 我知道其实凡是做规划的,哪有不知道要保持规划严肃性的,不过现实确实太残忍,将一群理想主...

规划人还在为土地权属的准确性发愁么?简单?

1、已建工业厂房、办公楼屋顶架设光伏发电屋顶,除了到发改委办理备案外,还需要企业办理哪些手续?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如何监管?作为设备安装,不算土建,所以不办理工规证和施工 许可证,和在屋顶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