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伦敦、巴黎控制城市规模的几项措施

admin11年前城市规划论文1316



早在二次大战前,伦敦和巴黎市区就十分拥挤,用地紧张,市区工业无法发展,而资本主义生产竞争,设备需要不断更新,市区内仅有的地皮,价格昂贵,因此一些有条件往外迁的工业就开始往市区外迁移,但往往迁至离市区不远的地方。

如伦敦自二次大战以来,市内工厂的布局有很大变动。自1945至1968年间,伦敦地区3270个工厂中,将近一半是搬过家的,搬过家的工厂职工数约占全伦敦工厂职工数的36%,而搬迁工厂中60%是搬在离伦敦市中心32公里范围内,30%在伦敦市区本身变动。

巴黎市区内工业也因发展受限制,形成了一个自发搬迁的过程。

而东京工业这种搬迁过程,约开始于五十年代中六十年代初。

 

一、当工业开始向外搬迁时,这些国家政府为了控制城市规模,有利于疏散工业,控制市区规模,采取了一些措施:

    一、制订一系列的法令

英国在1945年、1947年前后制订了两种法令,即工业重新安置法和城市农村计划法,规定在伦敦新建、扩建和改建工厂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要提请有关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根据1971年修订的城市农村计划法规定,把面积放宽到伦敦(包括东南部地区)1250平方米,其他地区为1500平方 米。

英国对搬迁厂审批手续很严,首先要审查选址是否合适,特别是对劳动力供应紧张的地区,对劳动力需要和供应情况要严格控制。

法国规定新增工厂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要呈报批准。

为疏散工业,对愿意搬迁的工厂给予鼓励和具体补助,办法有以下几种:

1、英国规定对搬迁厂基建费用补助20~40%,对于第一年搬迁后的机器折旧费给予补助44~100%,并且对职工发给雇用奖励金,职业训练补助费。法国对搬迁人员和家族的旅费和搬迁费全部支付。

日本提出搬迁厂的固定资产费3年内免税,但固定资产中,建筑物、机械装置等设备的价值不得超过1000万日元,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拆去的旧工厂建筑物的两倍,拆迁期限一般规定在3年之内。

一些国家还在新建设地区由政府投资建厂房出租或出售给搬迁工厂,工厂搬到新建地区后,产品还优先给预订货。

2.除制订一系列限制和奖励政策外,还有相应的规划工作跟上。

首先,全面调查,制订区域规划,迁移较大的工业,组织工业小城市。

巴黎从1962年开始制订地区规划,确定了100个工业区,其中70多个是有一个开发人私营的,每个区至少有20平方公里的面积,都有比较方便的水路和铁路交通。

东京自从1957年开始就陆续在周围各县建起了几十个工业区,其中许多厂子是市区迁出的。

其次,对于市区内一些小工业,制订规划,将其迁至市区附近,组织工业小区。小区内比较注意绿化环境,因此欧美许多国家,将这种工业小区称谓工业公园。

如在巴黎东部,离巴黎4公里处,建立了一个工业小区,在一幢多层工业厂房内,有几个中小工厂。资料介绍,这些工厂迁至离市区不太远的地方,可为不能远离 市区的工业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而且可容纳一些在近郊要求就业的工人就地工作,也为在市区内挤成一团无法发展的中、小工业找到了出路。这个地区有铁路和公路环直达,多层厂房是四层的,共4.3万平米车间和2500平米办公室,还设有食堂,楼顶平台是绿化区,结构灵活,每层都可停卡车,层高6米,车间可设吊 车,职工人数可容纳1000人。

东京市内中、小工厂分布很集中,墨田区一平方公里范围内有3000个工厂。1969年、1971年先后制订了“中小企业高度化事业”“中、小企业近代化促进法”,将某些行业建在一起,如已建成八王子市纺织工业小区。

3.迁移的旧址,控制利用

东京地区对迁移后的工厂旧址作了规定,根据都市计划法,除了在工业专用地区和港区迁出的厂址用地可再建新厂外,其他地区,一律不能再建新厂。而且在可建 厂地区建时,也必须改善环境,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制订公害防止计划,三废合理处理等措施,上报批准。1972年开始,东京地区曾腾出了277公顷用地作住宅和市政设施,但由市区腾出的工厂用地,有不少都被事务所占去。

现在,东京、巴黎和伦敦市区内,除有部分为居民直接服务的印刷、服装、日用化装品等轻小工业外,其他大工业都已基本上迁至郊区。

二、控制在市中心区建事务所

市中心区建设各种事务所,就业岗位年年增加,造成城市中心拥挤不堪根本原因,为此,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一些办法。

1、提出限制在市中心建事务所的规定

巴黎对市中心新建办公楼征收高税,称“拥挤税”,事务所新增面积1000平米以上要经过批准。

伦敦1963年成立了“事务所选址指导局”,接受商谈往外搬迁事项,到1975年底,总共接受了4000多件,其中已经搬迁的公司1890个,有雇用人数13.4万人。

1963年伦敦规定事务所扩建,可达到已有建筑物体积的10%,后来改为面积可达10%。1964年工党上台后规定伦敦圈60至70公里半径之内,设立 事务所的面积超过270平米,要有许可证,1972年产业法规定,向拟开发地区搬迁的事务所,对新雇用职工人数的50%发给补助金,对搬迁的工作人员平均 发给800英镑补助金。

东京为促使事务所分散建,提出了5条办法,建事务所的地区的交通设施要先行准备,疏散的就业人员的住宅要优先考虑,收用土地权限要有明确规定,并对事务所 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优待,对市区扩建、新建事务所,或用途改变而要增加建筑面积,都必须得到行政厅的许可,另外对市中心的事务所提高固定资产税。

纽约还规定修建事务所时,限制停车场的面积,目的为了限制事务所今后的发展。

2.制订规划,建立事务所中心②

1956年伦敦英格兰东南部一个郡的议会曾提出配合事务所的搬迁,在北环路北面和西面发展两个事务所中心,但是各方面协作不够,因此建得分散。1957 年伦敦郡议会提出计划,分散伦敦郡议会提出计划,分散伦敦市中心,指定在郊区的四个地方发展事务所中心,并同时配备商店。1964年大伦敦议会代替伦敦郡 议会,又提出了建28个中心,其中8个是主要战略中心,60年代总共有20万人,这些中心也是商业中心。有关评论认为,现在还很难看出效果如何,但看来这 是解决伦敦人口往外移,配合控制事务所在市区发展所必不可缺少的办法。

巴黎1960年地区规划确定在郊区发展三个,迪藩斯是其中一个,离凯旋门轴线西南4公里,用地690公顷。

东京确定50公里半径内,横宾、川崎以及近郊的中部位置,如八王子、立川、大宫和浦和等地,集中了商业文化设施,准备吸引事务所。东京附近的筑波学园城市是东京市区迁去的科研单位,有关资料评价比较成功。

虽然事务所迁出去了,但有关资料统计,至少60%的人还在城内居住。而迁出去的也仅少数,在迁出的同时,又有许多新建的,实际上并没减少市区压力。

 三、分散政府机关

1972年10月统计,英国国家公务员总共有69万人,其中35.6万多人在伦敦市区以外,离市中心32公里范围内工作。政府机关曾实行过三次疏散。第 一次是1940年将国防部迁到郊区去;第二次是1963年,研究了9.5万种政府业务要分散,其中1.4万种向伦敦以外迁,5500种向城市边缘分散。 1965年政府又决定新成立的机关都迁到外面去。截止1972年,已经分散的政府业务约22500种,待分散的业务约7800种。第三次分散计划,从 1974年到1984年,拟分散3.1万种业务。英国政府这样做的目的,第一解决人口过密,第二为了推行加强地方事业的政策,第三因为在郊区雇用职员方 便,此外还有削减办事处经费的意图。

但搬迁政府机关带来的问题是,安排哪些职员去,搬迁机关去以前,先要建公共福利设施,目前政府缺乏投资,同时英国当局又怕分散政府机关会影响政府部门工作效率。

华盛顿二次大战期间也疏散了许多政府部门,美国国防部迁到了费吉尼亚州的五角大楼去了,中央情报局迁到离城市16公里的森林里,接着又有许多机构迁出 去,包括原子能委员会和标准局,工作人员约几千名,地质调查总局原来离白宫很近,工作人员有2000名,现在迁到离白宫56公里以外的新城富斯顿去了。过 去廿年一直在进行,然而由于联邦政府机构一直在扩大,所以市中心老的政府机关的拥挤情况未有显著改善。

  四、在郊区建设小城镇

伦敦大规模新城建设是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最初在伦敦周围建八个新城,以后陆续修建,总共在英格兰地区有33个。伦敦周围八个新城吸收了伦敦市区 迁出的工业和四十万居民。整个伦敦地区人口从1951年到1961年间外迁了56万,从1961到1971年内外迁了101万,这和工业小城镇的建设是分 不开的,因此不少人认为建设工业小城镇是控制城市规模的有力措施。

但伦敦周围建起八个新城后,其中的工业在发展,又从英国全国吸收了70多万人,因此也有人认为这是造成人口向伦敦周围集聚的原因,从这点来说,建设新城是不成功的。

由于英国经济衰落,没有投资进行建设,新城建设缓慢。同时,不少英国人对建小城镇提出非议,认为应该投资改建旧城。不应拿来建新城。目前因为经济萧条,有关方面报导,英国官方决定5年之内不建了。

巴黎周围,沿赛纳河和玛尔努河,从西北向东南两条轴线上,呈带状发展,选定了八个新城,其中5个已初具规模,规划考虑1985年8个新城人口达到62万,2000年预计达到450万。新城之间和巴黎市区有高速公路联系。

东京周围也建了新城,60年代开始确定了10个城市,但大部分是卧城,其中只有少数是新的工业城市。也有由东京迁出的机关和科研单位形成的城市如筑波学园城市,这仅是极少数。

东京建的卧城对控制大城市人口不起作用,反而增加了交通的复杂性,因为住在卧城的人大部分去市区工作。如目前在东京常线的铁路沿线正计划建卧城,假定 都按计划建城的话,将增加15万的住宅,由此预计到市中心上班的人数将增加约11万人,有关资料报导,现在高峰时间运输量已是20万,因此不得不再增加一 条铁路线。

五、在大城市周围建立绿带

许多大城市在城市周围建绿带,在绿带内一般禁止修建以防止与周围地区连成一片。 而最早是从伦敦城市规划中提出的。伦敦早在1938年制订的“绿化法”中就规定伦敦市周围有2000多平方公里的绿带,绿带属于国有的,法律规定,绿带内 可从事农业,建设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乳牛场以及游乐休息场所、墓地等等。1963年政府发表白皮书,决定动用一部分绿地解决住宅房荒问题。如在绿带内建部分 住宅,可解决25万人的住的问题,但是最近又明确规定绿带要保护。1976年制订的大伦敦发展计划规定,不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任何人都不能动用绿 地,所以这部分绿带只占了一部分,基本上保存下来了。但绿带周围扩展很快。

东京周围也规划了绿带,但实际上一口气被并吞了。

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市区周围也有宽4.8至8公里的绿带。

从一些大城市实际建设情况看,许多城市绿带没保住,即便基本保住,在绿带外面同样进行许多建设,城市还是不断向外扩展。

  六、建立低于市中心一级的二级中心,以疏散市中心压力

东京在市中心三个区(港区、千代田和中央区)以外六公里不远的地方,沿山手铁路环线的丸之内地区周围,建了三个二级中心,即新宿、池袋和涉谷。新宿付中 心六十年代开始建,68年完成,面积18万多平方公里,人口37万多,在这个地区建了许多超高层建筑,是各种类型的公共建筑。还有住宅,它是个文化娱乐, 行政和商业中心,吸引许多人,目前已显得十分拥挤,交通也很复杂。因此新宿二级中心的建设,实际不是市中心区的疏散,而是市中心区的扩张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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