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沿线违法建筑查处执法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admin1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6652
640.jpg



关于公路沿线违法建筑查处执法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其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三)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修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二、关于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十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规划和新建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的建筑群。

第三十四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的违法建筑,根据违法建筑所在的位置,依法分别应当由县城管执法局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实施处罚。其法律依据分别如下:

(一)建制镇规划区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标签: 违法建筑

相关文章

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与应用 第三章 第三节 第三十八条 在 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

《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

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新取得建设用地“拿地...

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济南市)

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加有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实现“在泉城、全办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

《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