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与规划设计条件的区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规划条件条件书的区别)

admin1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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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二】控规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直接影响城市形态的规划层面。城市道路的线型、地块性质的调整都会直接影响这一街区的形态。而往往通过技术手段或者是从技术层面上说的最佳方法往往又是最容易被城市规划执法者改变,或者说是各种利益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不得不让步。 

    【三】控规修改主体:
  立法上控规是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也就是说修改不用通过人大。规划局代表市政府履行职责,那么也就是说控规的修改只要通过规划局就可以。



二、规划设计条件

【一】概述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直接导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的法定规划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 设计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准则。规划条件强化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引导和控制,有利于促进土 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基本要求,从而为实现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规划条件的内容
规划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 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四】规划条件落实的法律规定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规划条件的落实做了明确规定:

    1、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区别

    阅读完上面两段文字,我想大家都应该清楚了:

    1、先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才有规划设计条件书。

    2、控规是从一个比较大的角度在考虑问题,而规划设计条件书则是具体对一块地的规划。

    3、控规其实相当于在告诉你,你可以在那个范围内盖房子,可以盖多少房子,可以开几个门口,更多的是从六线图上面来讲。而规划设计条件则具有更多的指导性意见。

    4、控规给了你一些规则,只要你在这些规则范围内规划就行;而规划设计条件书则是按照规则把控规没有具体化的东西具体化而已。

    5、控规更多的是约束地上建筑,对地下部分并没有太多说明;而规划设计条件书则对地下建筑也进行了说明。(西安)

    6、控规据有强制性(六线图),而规划设计条件书则有一定的空间协商:规划设计条件书里面的条件很多都是“约”。(其实都可以协商的)



补充:

1、在详细规划阶段,用地进一步细分,在用地名称上,除相同功能性质的仍然沿用,还需增加新的用途类别,例如总体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在详细规划阶段,居住小区又可细分为:住宅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书)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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