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开工期限么?

admin9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694



去年,国土系统在做监察的时候,要求地方上提供了一份表格,其中列出了每个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又要求列出项目办理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办理时间,所以揣测这个表格是督察土地是否闲置、地方政府是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项目推进、收取闲置罚金的。

作为后续课题,地方国土和规划管理对房地产项目是否超出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商量了一个初步管理办法,那就是在房地产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规划管理部门制作一个表格,将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期记录下来。到了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核对是否超出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果超出的,不收件,而要求建设单位去国土局接受处罚或免除违约责任。

规划管理部门愿意做这个事情的理由是,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开工的,是否会导致土地出让合同的失效,是否会导致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有瑕疵,如果按上述办法实施,就消除了发证瑕疵,而且一边来讲,这个环节中建设单位是愿意提前与国土局协商解决违约责任的,毕竟到了竣工时,还是要解决这个违约责任的。

但是,今年依法行政的呼声高涨,对这个办法落实到文件的时候,部分人士提出,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上述内容,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深究起来,确实有点意思,接到委托后,规划博客在规划局业务交流和微博上做了2个调查,到目前为止,结果如下:

qq群内:

房地产项目办理工程证审核开工日期审核

要的。发现逾期的不予受理     38%

不要的。只要国土局没有函告规划局的,不审核   62%

 

微博:

举例,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1日,但该业主在2015年1月5日到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规划局拒绝办理,有没有道理。

要。发现超期,不予受理。   57.1%

不要。只要国土部门没有函告的,都不核实。  42.9%

 

但是这个调查只能说明各地两种做法都有,并无多大确定意义。

因此,还是电话咨询了几位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他们的意见比较一致: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规划局应该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省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土地证只要做形式审查

只要土地证未被注销,

其他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就应当予以办理。

 

因这个委托调查比较紧急,上述结论仅供大家参考,大家觉得是否需要深入探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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