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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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


  城乡规划对引导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编制和实施法定城乡规划,需要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作为重要支撑和补充,以促进城乡空间统筹布局和建设用地合理使用。为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提高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明确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范畴

  (一)本规定所称专业规划是指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在区域(市域、区县域及跨区县区域)和城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城区)范围内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需要纳入城乡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的有关规划。区域型专业规划主要包括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区域特殊设施及其他等四类;城市型专业规划主要包括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发展、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八类(具体类型见附件1)。

  (二)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需要,在区域(市域、区县域及跨区县区域)和城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城区)范围内分区域研究深化、对总体规划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落实、对有关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时序进行综合统筹而编制的相关规划(具体类型见附件2)。

  二、加强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专业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衔接,共同制定工作计划,拟定规划大纲,明确规划目标、内容和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参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

  (四)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汇总有关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各阶段规划成果。规划成果一般包括规划文本或规划报告、图件及有关附件。规划图件应当在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上绘制。

  (五)专业规划编制内容应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就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内容形成空间利用专门篇章。空间利用专门篇章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设施的空间布局、数量;专业设施用地的用途、面积、强度;有关设施、管廊及其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排与实施时序;重大设施的预研预控安排等。编制深度应达到规划管理和控制要求。

  (六)专项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各类专项设施的规划原则、发展规模、设施体系布局、用地空间安排、实施时序等。编制深度应达到空间落地和规划管理的要求。专项规划可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但未实施的跨江大桥、穿山隧道、轨道、高速公路、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重要管制空间等内容进行远景发展规模、空间布局的预留预控。

  (七)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专业规划先行制定的,专项规划应对有关专业规划中提出的用地、管廊、设施等内容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用地、廊道等空间资源;发现问题的,应反馈给有关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单位进行调整。专项规划先行制定的,专业规划应当遵循有关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综合管廊、交通廊道等规划要求。

  三、完善城乡规划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

  (八)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形成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大纲后,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定规划大纲。涉及区县(自治县)同步编制的,应在大纲中明确市、区县两级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深度要求和内容分工。

  (九)规划编制单位形成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草案后,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初审和论证,再组织专家咨询和部门行政评审。重大规划可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参与审查。

  (十)专业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密切协调,将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内容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有关内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组织修改形成规划方案时,应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专题说明,并将其作为规划方案上报审批的附件。

  (十一)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中涉及民生、环境、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内容,在上报审批前,应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还应采取公告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密的除外)。

  四、规范城乡规划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报批

  (十二)市域、主城区及跨区县区域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定);区县域与远郊区县城区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审定)。

  (十三)市域和主城区的专项规划以及涉及交通、公用设施、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空间管制的专业规划,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定)前,应通过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其中,重要的区域性专项规划以及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交通体系、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应报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定)。

  (十四)主城各区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议后报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并纳入主城区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再将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内容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十五)法律法规对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审批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关要求

  (十六)建立空间资源综合平衡、统筹协调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空间资源的有限性和进行综合平衡的重要性,专业规划中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内容,都应经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规划的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内容综合平衡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全市空间资源的管控。经综合平衡并依法批准的专业规划,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其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城乡规划予以空间保障。

  (十七)建立全市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成果共享共用机制(涉密的除外)。市政府部门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将规划成果(含纸质件和电子文件)汇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应将规划成果(含纸质件和电子文件)汇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并逐步完善包括法定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数据库和资源共享平台,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查询、使用。

  (十八)建立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动态评估更新机制。各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对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适时更新,确保各类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适应性。经依法批准后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涉及重大修改的,须经过评估后按原程序报批。

  附件:1.专业规划具体类型一览表

2.专项规划具体类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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