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0517

admin1年前城市规划管理512

1、一个加油站改扩建项目(不增加用地),在原总规范围内,通过专家论证确定完用地指标后城镇开发边界启用,提交方案审查时发现其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该项目还可以继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吗?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就不需要重新完善用地征转手续,到了审查方案阶段,那在国空审批前符合现行规划(控规)个人认为是可以审批的。

现在还没有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就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规定。

2、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是否可以规划道路,后续如果办理用地手续?不属于县级以上国空总规道路,只是村为了出行方便想规划一条8米道路,道路经过了生态保护红线。

印象中是纳入县级以上国空总规的道路可以在生态红线内。

农村道路<8米都不使用建设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属于人类活动必须基础设施的,可以正常建设。而且这个不需要规划许可就行了。

碰到生态红线内的项目一定要谨慎,多会商多请示,关键是对照当地省份的生态红线管理规定。

3、新农村建设用地能配建商铺不?

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也有商业用地。

4、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县乡通则式管理规定是什么样啊?

对于暂无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和条件的村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通则。

5、沿街商铺窗改门、破墙开店这些你们都规划认定吗?

对这种整体开发项目的核实以后,规划部门不管这些。

6、110kv高压走廊的宽度是多少,经过居民区的,居民可以建房吗!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哪个?

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0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以前是按照规范来控制距离,后来群众都是认同高压走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下面不能新改扩建了。

所以能不批就不批,如果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请供电公司签署明确意见。

7、供暖泵房属于建筑物还是构筑物呢?

算建筑物。一般叫做“房”的都是建筑物,比如垃圾房都算建筑。

8、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后,还需要取得土地证吗?城乡规划法在这里怎么把用地审批手续放在乡村规划许可证之后?我这里要开展乡村审批啦,有点没理解到位。

划拨用地,用地证和乡村规划许可就是申请用地的依据,这个没问题。

乡村规划许可证不需要以不动产权证做前置收件。

使用土地的要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意见并不要权属证。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用地在政府批复后一样核发土地证的,但是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我们只登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企只能来租用。民房也是在建成后一并发放。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转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

9、什么算可采取改正情形?什么才是不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大家有体会的,可以交流一下!

认真学习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条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更多的是未办理规划许可且未取得审查文件的,也就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多数时候没举报,加上规划管理人员太少,规划巡查不到位,到后面很难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文件很难执行,印象中,这个文件争议非常大,而且住建部和各地住建厅都没有很强力去推进,也没有督查,所以各地非常混乱。

各地的省条例,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执行的还是可以的。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实际操作中除了省条例里具体确定的无法改正的情形以外,估计都变成了可以整改,特别是那些没有取得工规证也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的。

尽量不要没收情形,尽量往变更方案可以改正的方向去走流程,否则后遗症太多,很多建筑物没有办法合法化,也没有办法使用,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

10、楼堂馆所政策中如何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年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一、关于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界定问题。

(三十四)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概念的区别: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由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技术业务用房是指办公用房以外,用于开展各类业务而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庭、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和部门办事大厅等。

(三十五)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区分还可以项目立项批复名称为参考,但应结合具体建设内容、实际功能用途等客观情况合理区分。部分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立项建设的工作场所,实际用途可能以办公用房为主,在开展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等工作时,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注意准确区分,分别核算其面积。如: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立项建设的某指挥中心大楼,单体建筑面积20000㎡,大楼建成投入使用后,实际仅6000㎡用于技术业务用房,其余部分为办公用房,则该栋建筑不能简单认定并填报为技术业务用房,须结合实际功能及用途分别核算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的面积。

(三十六)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有的在建设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技术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限不清的问题。有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中需要设置少量的办公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因根据建设标准设置的办公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技术业务用房进行统计报告。

《江苏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一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那么有一个问题,市民中心这种,里面既有业务用房又有办公用房的,建筑规模如何控制?有没有审批过同行,来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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