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有关评审专家的热点问题解答

admin11个月前3476



1. 如何申请进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66号)的相关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财政部门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

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我市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即申请人,需要下载《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1承诺书(样本)、附件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样本)、附件3个人简历(样本),签署承诺书,如实填报申请表及个人简历,然后向市财政局提交承诺书、申请表、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以及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财政局在“山东省政政府采购平台”生成申请人账号,申请人通过申请账号成功的短信提示登录平台,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申请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入专家库成功。

2. 申请进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3. 作为外地评审专家,被日照市政府采购项目抽取为项目评审专家,请问,这种情况下对于专家自驾车辆参加外地评标活动产生的交通费用,有补贴吗?如果有补贴,那具体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异地评审专家的差旅费参照我市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由采购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异地评审专家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采购单位。

若是岚山区、莒县和五莲县参加评标活动的评审专家,采购单位可再支付100元作为差旅费包干费用。

4. 请问,评标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抽取合法吗?

答: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必须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


5. 政府采购专家考试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一年有几次报考机会?报名条件是怎么样的?有没有报名费?有没有学习资料?

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请,具体申请条件详见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规定。

6. 专家评审办法中要求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具有哪些条件?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否满足“具有同等条件”?

答:同等专业水平指国家承认的,跟职称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资格证件,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满足相关条件。

7. 评审专家如何添加回避单位?添加后需要重新审核吗?

答:评审专家可以在登录账户后修改专家信息,添加回避单位,添加后需进行审核。

8. 专家参加评审时,如果采购人是下属单位,请问,需要回避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下属单位不在评审专家回避范畴里。

9. 专家退休后,请问,还需要与原单位回避吗?如果需要回避的话,过渡期是几年?

答:评审专家在原单位退休后,无需与原单位进行回避。

10. 纺织品采购项目评审没有一位纺织品专业专家,合法吗?

答:从评审专家确定程序看,合法。但是,如果评审专家均为非有关专业人员,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是政府采购法律设立评标委员会制度的初衷。而且对于“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特殊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有相应的补充规定。

11. 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能作为专家参加非辖区项目评审吗?

答:不可以,只要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就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不论是本区域还是非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12.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当评审专家吗?

答:目前的法律没有限制财政部门“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此,财政部门的“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只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可以允许其入库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13. 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一名专家做采购人代表吗?

答:采购人委派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14. 甲受贿、乙74岁身体健康、丙民企老总,谁能申请评审专家?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因此,丙有资格申请评审专家,甲前三年内不良行为记录、乙超过70周岁,均没有资格申请。

15. 刚好70周岁有资格申请担任评审专家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限定的“不满70周岁”,这里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16. 评审专家任职A公司,A的母公司投标,专家需要回避吗?

答:应该回避,该情形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评审专家与投标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到公平公正。

17.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供应商需要回避吗?

答:政府采购中的应当履行回避义务的是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而非供应商,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18. 专家任职B公司,在A公司有10%股份,A公司来投标,该专家需回避吗?

答:不需要回避,该专家属于A供应商的股东,但不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9. 同一单位工作人员,能作为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吗?

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但一些省(市、区)的规范性文件时,有的进行一定的限制。

20. 参与货物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参加该项目评标?

答:本国货物的采购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经修改了论证专家回避的规定,如果随机抽取专家抽到了,正常组织即可。另外,组织论证时,就可以考虑让论证专家签保密协议以及公平评审承诺书,承诺不泄露项目的有关信息;承诺若作为随机抽取的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做到公平公正。进口货物的采购不可以。

21. 夫妻同时被抽中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需要回避吗?

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22. 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

23.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怎么处理?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评标过程中被发现的,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评标报告已签署或已发中标公告后才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原评标报告作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重新抽取评标专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编制评标报告、重新发布中标公告。

24. 评审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

答:评审报告上签字是专家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5. 评标委员会能否推翻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

答: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6. 两个招标项目,可以同一天由同一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吗?

答:评审专家是随机抽取的,同一时间的两个项目抽取的专家不可能一致。

27. 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评标吗?

答: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但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28. 3个有效投标人1家实质性条款不响应,还能继续评审吗?

答:不能继续评审,应作废标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29. 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答: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不一致,可以视为招标项目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书面记录,经前者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0. 评审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怎么处理?

答:发现错误肯定得纠正,但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建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责令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1. 评审专家评标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是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答: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32. 评委认为供应商有需澄清事项,供应商可以进场答复吗?

答:不可以。除非必要的进场演示,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33. 评标委员会能否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答:评标委员会无需对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删除了与招标投标相关以及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成本价”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且在实践中不可执行。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一因素。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号认定: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此,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也无需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34. 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是现场通知还是等评标结束公告?

答: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因“未实质性响应”认定投标无效需要公告或通知供应商本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要求,在公告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是因“未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文件被认定是“符合性审查”的一种结果,而不是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结果没有明确被列入应当依法公告或者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披露的信息范围。当然,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现阳光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方向。目前,一些地方在评标结果公开方面已经走在了法规的前面,对于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投标无效原因等,也通过中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或者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

35.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专家为了节约时间,分工看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然后根据看的情况各自打分(商务部分),是否可以认定未独立评审?商务部分的认定是否应当由每个专家独立做出,而非分工做出?

答:评审专家分工评审显然违背独立评审的原则。但实际上,每一个评审专家把所有投标文件彻头彻尾看完又不太现实,一旦碰到采购金额大、投标供应商多的项目,有时真要评上几天几夜。这样一来,现实操作中不少评委会就会分工协作。有三个原则应该坚持:一是仅限于招标文件有明确分值的客观评分项,比如业绩加分、诚信加分、小微企业、专利以及荣誉等,评审专家可以分工查找后告诉其他专家对应的页码。而对方案、重点或难点分析以及相关承诺等有分值区间的,需要专家独立打分。二是通报情况时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如果你审查合同,只能告诉其他专家合同的页码,对合同有没有问题,打多少分就不能说了。三是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一般是招标文件没有写清楚的或存在争议的。

36. 评标结束一位专家带走澄清函的复印件,这种行为合规吗?

答:不合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37.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私下接触,影响中标结果,怎么办?

答: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38. 当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只剩一家投标人合格)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不存在明显缺乏竞争情况,从而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吗?

答: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废标。

39. 中标公告发出后,供应商质疑中标人客观评分项不应得分,向财政局报告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客观评分进行复核,确定客观评分错误,专家重新修改评分后,推荐了另一中标候选人,请问程序合法吗?

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的,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因此,需要根据是否符合重新评审情形来判断程序是否合法。

40. 竞谈采购中,评审专家中是否必须包含1名法律专家?

答:一般项目不是必须要,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就必须包含1名法律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第三款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41. 询价通知书由采购人制定还是询价小组制定?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询价通知书由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42. 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包不包含3个人?

答:包括三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43. 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成员认为磋商文件中的价格部分价格分的计算方式不合理,停止磋商,请问磋商小组有权利这样做吗?

答:可以。磋商小组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44. 单一来源采购是先找专家论证再上网公示吗?

答:是的,先找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上网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要求,“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是公示必须载明的内容。因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由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45. 单一来源论证专家可以是采购单位的人员吗?

答:《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六条规定,提供单一来源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是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参考。

46. 单一来源采购协商专家也要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吗?

答:不一定非得在财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库抽取。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即便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也是作为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不是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没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权,不进行评审(如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专家”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47. 单一来源论证3名专家中,可以有1名法律专家吗?

答:现行法律制度对参加采购文件论证、评审专家人数并没有提出统一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原则上评审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48.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还能参与验收吗?

答: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是可以参与项目验收的。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邀请专家参与验收,邀请专家参与合同履约验收注重的是专业能力,既可以是前期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也可以是未参与项目评审的其他专业人员。

49. 评审专家在配合询问事项时,可以让供应商查看评审文件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0.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不可以。质疑、投诉是为供应商设计的救济机制,专家、采购人不能行使这项权利。所以,专家不能提出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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