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0904

admin2年前城市规划管理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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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违法批准的,要追究其责任。请问这是指规划方案审查部门还是指工程许可审批部门。建设工程许可是依据规划方案直接办理,如果方案审查忽视了这一环节,责任由谁承担?

环评批复一般要求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办理完成。但是很多地方应为工改调整到开工之前,导致基本失控。

环评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这个问题中提到的规划审批应该是指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批,而不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2、鲁山雕像需要工规吗?

很多省份的城乡条例中明确城市雕塑需要办理工规证。

有豁免清单的城市,可以查阅一下。

3、大数据项目使用什么用途的用地,有没有政策依据,各地怎么执行的?

链接:大数据中心用地是什么性质?商业用地还是工业用地?

4、地下管线有没有涉密界定的法律法规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解读《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转)

《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自律公约》

《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市规划有关内容是否应当保密》

5、加油站罩棚外檐退让道路红线最少多少米?

按地块建筑红线来控制,一般是按照控规和各地技术规范。

6、高速公路需要办理选址,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吗?不办的依据是什么?网上查有些说不用办,有些又说要办。

跨区域的选址一般是省级及以上,用地由各地办理,工程一般不办,高速一般省交通部门出开工令。

选址,地方一般需要出具用地预审和选址初审意见。

7、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变更,规划许可也要变更吗?

各地保险的做法是立项文件 土地产权所有人都要先变更。验收的时候根据变更后的名字。

如果仅仅是建设单位的名称变更,不涉及转让,可以仅仅凭工商上名称变更手续直接来变更工规证。

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研发用房吗?

不包括,一个是非生产性服务设施,一个是生产性服务设施,各自占15%上限。

9、地下水监测站,是否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以及建设用地手续呀,数量比较多,一个也就两三平方占地。

没有规模问题,只要是建设用地就需要办。

10、规划条件有效期1年是怎么界定的,怎么算超期?

出具规划条件后1年内没有出让或划拨的,就失效了。

11、开发商取得了一块商业用地,现在准备建私立医院,可以吗?换一个问法,开发商要建营利性医院,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控规用途是商业用地,办理征地,出让手续,可行?

可以,报建的时候标注商业建筑,后期要实施医院,报环评的时候再以医院的名义来报。

医疗卫生用地上做非营利性医院进行划拨或者出让都可以。但是遇到过一个案例,划拨后,医院变盈利了,然后巡查发现后,要求土地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对社会有利的商业行为,如在商业建筑中经营私人诊所、培训学校等,补充了公共配套。规划管理也不应一概而论,将其作为不符合用地兼容性的案例处理。因此,为增加社会资金投资渠道,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2015年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增加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的通知》,该规定允许在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B 大类)兼容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A大类)。在2017版《技术规定》中不仅纳入了该补充条款,还结合“中优”规划优化方案,对城市形态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一是取消了住宅自动兼容10%的商业,二是禁止新建住宅设置底商,目的是改变低端商业对城市面貌的影响,减少商业对住区产生的噪音卫生、安全等隐患,进一步优化城市住宅品质。

土地使用兼容性包括两方面涵义:

其一是指不同土地使用性质在同一土地中共处的可能性,即表现为同一块城市土地上多种性质综合使用的允许与否,反映不同土地使用性质之间亲和与矛盾的程度。就这个意义而言,也可以 用'土地使用相容性'来替换;

其二是指同一土地,使用性质的多种选择与置换的可能性。表现为土地使用性质的'弹性'、'灵活性'与'适建性',主要反映该用地周边环境对于该地块使用性质的约束关系。即建设的可能性和选择的多样性。

基于目前土地供给形式的要求,兼容性主要是土地使用相容性,即一块土地上出现两种或以上性质的建筑存在,主要还是考虑丰富各类型建筑业态,尽可能满足主使用用途的合理需求。但是从划拨和出让的意图来看,兼容虽有提出和施行,但也要求控制兼容的比例,所以还应该是以主用途为主兼容用途为辅。

兼容性应该在控规、规划条件中进行明确,不建议由地方技术规定进行普适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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