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后的居住小区,为啥不能新改扩建?

admin2周前城市规划管理94

1、土地用途管制,只是在建设用地层面,还是可以具体到用地属性,比如商业,公共服务?

两个部门合并以后,现在的口径应该是要管到具体的用地用海分类。

2、一栋建筑,原为工业,通过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方式办理了商业登记,现在要对其处改变功能的处罚,应当依据规划法四十条还是四十三条?

不动产都登记成商业了,就不存在违法问题了,要注意和反思的就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操作流程,建筑用途按照土地性质走,登记前要有规划管理科室的核实意见,如果这些都严格执行了,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部分城市搞所谓的“三同步”同步登记,同步验收,同步处罚,是错误的。

问题出在流程没走完就直接登记了,反过头来又要处罚,建设单位可以不认的。

原来的建设行为(工业建设)已经取得规划工程规划许可,后期改变用途并不存在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对验收后的改变用途如何处置缺乏明确的约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浙江一般是引用省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对改变用途也是有约定的。

验收后改变功能全部按物业管理条例处理 验收前的要求按规划整改到位法律上来说未通过竣工验收是不得使用的,也不存在改变什么用途实际上只要保证具体建设与规划图纸一致,不动产登记与规划一致。

3、教育用地里面可以建设教师公寓不,有没有比例要求?

可以参考《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JB197-2019)》

4、建成入住的住宅小区,是否还存在调整规划的概念?

主要是政策尺度和出发点的问题。无论是规划审批也好,批后监管也好,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出现政策模糊地带,我们依据什么做行政决策?拿小区来说,如果说把底层住宅改成门面,这个是禁止的,因为一是消防安全不通过,二是侵害了其他业主居住权利,如扰民、隐私、油烟污染等,三是违反作为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与性质,进而影响了房屋价值(很明显,同样是花住宅的钱,为什么一楼可以开商店,二楼三楼就不行?)。但是把绿地改成停车位,从规划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关注绿地率与停车位指标的变化,甚至还要考虑消防等问题。但是,我们设置绿地率与停车位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想就是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对于老小区,停车难已经严重困扰居民生活了,如果因为绿地率不低于某个数值不批准将绿化改成停车位,那我们死守绿地率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这块有点政策真空。各地都有自己的做法,比如采取老旧小区改造,不办理工规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豁免,杭州老旧小区加建公建用房不计算容积率等等,确实有待厅级和部级层面的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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