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执法处罚里,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处罚5%-10%中的建筑总造价是如何确定的?到底是按照建筑物构筑物总造价,还是违法部分造价?

规划执法处罚里,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处罚5%-10%中的建筑总造价是如何确定的?到底是按照建筑物构筑物总造价,还是违法部分造价?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4.2.7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涉及工程造价罚款基数的认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要按这个标准,是不是发现的早的话,罚款还没评估费多!感觉部里这个规定只是基于当前经济下行的特殊背景。
执法权和处罚权在不同的部门,依据的东西也会不一样。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从法条的文字表述上看,倾向于是以整个工程预算作为基数。
综合执法局如果在住建,依据原来的计算方法,没什么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规定了各部门要制定自己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规定确实有一个五年有效期的规定。现在强调的是每两年清理一次,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一直继续有效。
现在规划执法是如何搞啊,一般地方上规划执法是在城管,城管又是住建部门的,那规划执法城管是认定住建的文件还是自然资源的文件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具体看各条线、各地怎么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了及时清理制度。
城管是属于住建部下面的,才不管自然资源部的文件了,是认定住建部的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依照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时,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施行)第七十一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第六十五条均规定,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修正)第五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均规定,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国务院原法制办关于违法建设行政争议相关问题的答复及意见汇总》也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原来《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有违“过罚相当”“行政比例”的原则,应该修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只罚违建部分”的规定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