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 查处工作指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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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明晰部门职责,提升查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指引如下: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职责划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工作。市级负责监督指导区级(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城管执法工作,负责对重大案件、跨区域等疑难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区级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相关查处及认定;

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检查;

负责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等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二、下列情形,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外立面、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

(二)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三)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四)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批准的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三、下列情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经批准的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四、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的查处

(一)受理

城管执法部门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均有主动发现违法建设、受理违法建设举报行为的工作职责,部门间要加强沟通会商,建立双向主动对接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发现、受理的各类违法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属地进行立案查处。

(二)立案及认定

对在日常监管或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发现的违法案件,区级城管执法部门与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进行界定,属本部门管辖的,依法予以立案;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立案。

违法案件查处时,区级城管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应书面征询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发送《关于对建(构)筑物违法性质进行认定的函》,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规划认定书》,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现受理的违法案件需移送区级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应直接出具《规划认定书》,按程序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关于对建(构)筑物违法性质进行认定的函》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违法建设所在具体位置和违法建设的起止时间;

②违法建设现状的文字描述(材质结构类型、层数、使用功能、尺寸大小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附照片或光盘)、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应的法律文书;

③该案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规划认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包括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②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判定结论,包括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③未查询到相关规划审批信息且无法给出判定结论的,应当如实向城管执法部门告知查询情况,并建议其向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询;

④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定。

(三)处置

按照《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及依法强制拆除工作,在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定后,由区级城管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处置。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五、农用地上违法建设的查处

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建设(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除外),区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核查处理。对属于本辖区内,且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不属于本辖区事项的,及时移交所在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翠区辖区范围内案件由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高区、经区、临港区辖区范围的,由各区管理办上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六、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违法建设的查处

对违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违法建设(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除外),区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查处。

违法案件查处时,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七、强化市区联动和监督指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城管执法部门和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加强对市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调度、研判,对属地违法建设案件查处不力的,应下达市级执法督办单,区级城管执法部门和区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划认定书》等内容,需报市级进行备案,由市级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作风建设,主动履行执法职责,严禁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

本指引适用于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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