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建部分规划处罚后,住建无证施工还要处罚吗?
超建部分规划处罚后,住建无证施工还要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是一事不二罚
202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2024)最高法法复7号以下简称《答复》],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固原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申请再审一案"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如下:"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且存在法条竞合情形的,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均可适用且均规定罚款处罚的,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按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节分别评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答复》首先明确了其适用的基本情形,即“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其中,前半部分“存在法条竞合情形的,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明确了“一事不二罚”规则在数个法律规范均能全面评价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情形下,应当按照《立法法》关于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效力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答复》后半部分“数个法律规范均可适用且均规定罚款处罚的,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按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节分别评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明确了“一事不二罚”制度在数个规定了罚款处罚的法律规范均可用于评价违法行为,但各自均不能全面评价违法行为时,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按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节分别评价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择一重从重处断”。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在延续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内容,巩固并丰富了“一事不二罚”(也被称为“一事不再罚”)制度的内容。
因为行政法的各个领域的处罚是由各部委自己研究起草的,标准目前还没办法同意,如果“一事不二罚”,实践中就可以卡位处罚,通过轻处罚避规重处罚。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从重。
法律上应该没什么争议的,处罚法有明确规定,争议点在于实践中如何操作的问题,规划的处罚可能只涉及一幢楼,施工许可可能涉及多栋楼,比较处罚多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