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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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2004]2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4]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油站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为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规范成品油特许经营,除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外,各地区新建加油站主要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鉴于上述情况,在2004年年底以前,对符合加油站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发展计划委)批准,仅限于由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新建加油站用地,可以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应。2004年年底成品油零售市场放开之后,新建加油站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国土资源部

  2004年2月16日

 



    标签: 加油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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