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后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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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4〕94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安徽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是指利用工商业建筑附属建设用地和居民住宅宅基地以外的地面(包括但不限于坑塘水面、农业大棚、畜禽养殖大棚、高速公路路基及边坡、互通立交等)建设、单个接网点装机规模小于6兆瓦(交流侧)的地面光伏发电设施,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上网模式。其中,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

 

二、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每个设区市不超过6万千瓦、每个省直管试点县不超过2万千瓦建设规模,制定本地区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建设方案”),于2024年1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和省电力公司报备,并组织推进实施。单个投资主体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控股项目规模不应超过总建设规模的50%。各地区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电站项目并网容量达到建设规模60%的,可申请追加建设规模。全部自发自用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不受建设规模限制,无需配置储能。

 

三、各地制定开发建设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可利用土地资源、地区负荷、风电和光伏发电规模、调节能力及储能发展规划等因素,开展电网接入条件论证。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应在项目全周期内通过自建独立储能、合建共享或租赁独立储能电站的方式配置储能,储能配置比例不低于前一次全省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申报项目承诺配储比例平均值,且不迟于光伏电站项目并网。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及时办理纳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电网接入手续;要建立网源沟通机制,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

 

五、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监管加强协同配合,督促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执行设备质量、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六、皖能源新能〔2023〕33号文印发之前备案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予以分类推进。其中,对于2023年底前已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验收的,由电网企业直接办理并网接入;2023年底前未申请并网验收的,应比照全省2022年第二批次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申报项目承诺配储比例平均值(13.5%、2小时)配置储能后,由电网企业办理并网,并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全容量并网,逾期未并网的,纳入各地开发建设方案管理。

 

 

 

2024年10月30日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各地应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化管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破解行业发展制约因素,创新开发利用场景、投资建设模式和收益共享机制,提高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集中式与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布局,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并抄送省能源局。

  二、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

  切实做好对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管理。严格按照四类标准管理新增项目,全面梳理存量项目并推进规范管理。《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4〕94号)明确纳入建设规模管理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鉴于负荷特性存在明显差异,我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三、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机关应依法依规提供备案服务,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并公开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指导项目投资主体依托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备案。不得以统筹开发、市场整顿、容量限制等为由暂停或暂缓项目备案,确因特殊原因暂不宜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开工后,备案主体应当及时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时间和运维主体等信息。项目投产之前,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并网一个月内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对于完成备案并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后12个月内未建成并网的项目,应明确清理原则与标准,及时组织清理。

  四、提升电网接入能力与服务水平

  省电力公司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等文件要求,针对性加强配电网建设,配套完善电网稳定运行手段,加快构建满足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和就近消纳要求的分布式智能电网;积极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服务责任,提高接入服务水平,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服务指南,明确并网申请材料,规范安全技术标准,优化并网办理流程;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健全完善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公开项目申请接入排序情况等,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合理布局、安全接入、高效消纳。

  省电力公司应及时汇总分析全省分布式光伏承载力受限情况,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并及时报送省能源局。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储充一体化、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纳能力。对于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依托存量负荷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电网企业开展评估,在自愿通过加装适当规模的储能设施满足相关要求时并网接入;依托新增负荷建设的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加强涉网安全管理,并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新建项目应在并网验收前通过相关安全功能测试,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项目单位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原则上于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

  五、加强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单位应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与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求,并公平参与系统调节。各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机制,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对于违规建设及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由相应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依法追究责任。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查研究,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能源局报告。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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