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性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新虹桥人民法庭(虹桥商事法庭)强调,业主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性质。
原告在地下停车位安装储物柜的行为,改变了车位的用途,同时储物柜存放的各种物品,对整个地下车库的管理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
享有产权,并不等于取得任意处置权。地下车库的用途原本就是停放车辆,业主在车位上长期摆放固定储物柜,实质是将车位变更为储物空间,既违反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不动产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法律规定。
地下车库的交通、消防、照明均是按照整体规划进行建造设计,随意违规处置,将会影响地下车库的整体使用秩序,带来消防安全隐患,进而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法律保护私有产权,但同样划定了权利行使边界:即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官强调类似于在车位上储物为了自家的“方便”,成了大家的“隐患”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当“该出手时就出手”,也提醒广大业主
应树立规则意识,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