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胡星案看规划监察工作

admin15年前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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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8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一直备受关注的胡星腐败案暂告一段落。   认真分析胡星的腐败历程后不难发现,胡星一案有其特殊之处:居省交通厅副厅长要位的胡星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却系其在担任云南省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以及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期间所为,胡星利用主管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为个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胡星以及先前因受贿罪于今年4月被昆明中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的相继落马反映出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已经成为当前腐败滋生的一个新领域。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城市建设不断提速。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龙头,大到对未来城市空间架构、功能定位,小到对城市基础设施规模、城市地块性质划分、建设项目实施标准等起到了可谓一锤定音的作用。如果建设、规划部门的一把手不能廉洁从政、秉公用权,借地位、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私利,结果只能是对国家、社会造成巨大损失。胡星利用其在规划审批方面的特殊权力帮助其弟胡彬顺利通过“招、投、标”,“一举拿下”了一处位于昆明市豪华路段,投资额过亿元的的建设项目。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我们需要深刻反思:为什么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这长达十年的主管城市建设、规划大权期间大肆进行职务犯罪却都没有被发现?   规划审批时的权钱交易是当前规划腐败案件的共同特点,而规划监察工作的不到位是造成规划腐败的关键所在。   一方面要承认,城市规划是一项对专业要求很高的工作。城市建设、规划已经纳入了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大力气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领域。但是由于纪委、监察局等纪检监察部门的大多数同志对规划专业知识并不熟悉,面对具体规划审批环节那些别有用心的“技术操作”时,容易陷入雾里看花。监察部门对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流于形式也就不足为怪了;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仅仅依靠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系统、本单位的监察科室实现对规划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也不现实。对大量繁杂具体的建设项目审批,上级主管部门难以一一复核。规划部门的一把手又因为权力、地位的优势对本系统、本单位内纪检监察分支机构的监督具有天然的免疫力。   胡星一案的教训告诉我们,对规划审批的有效监督是消除规划腐败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做到对规划部门一把手的权力制约,对规模以上建设项目,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对城市发展影响较大的、群众普遍关心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做好腐败的事前防范,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同时,要大力推广审批项目公示制度,不断扩大群众知情权的涵盖范围。通过报纸、电视等尽可能多的渠道对规划审批事项加以公告。让一切规划审批项目置于群众监督的阳光之下。山东临沂 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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