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容积率补交地价款是否能按用途分别补交地价款

admin14年前法律法规规范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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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县有一宗已出让国有土地调整容积率补交地 价款的项目,该项目宗地用途调整前后均为商业和住宅用地(综合用地),总用地面积为7332.00平方米,容积率从2.50调到4.61,新增建筑总面积 为15475.20平方米(调整前为18330.00平方米,调整后为33805.20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增加了167.85平方米(调整前为 7320.00平方米,调整后为7487.8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增加了为15307.35平方米(调整前为11010.00平方米,调整后为 26317.35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绝大部分为住宅用地(县规划局出具的文件)。 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求出宗地的楼面地价(综合楼面地价),再乘以增 加的建筑面积(不考虑增加的建筑面积的用途),就是补交的土地价款。现在我们请示一下:能否将调整项目的宗地按用途分开计算楼面地价(商业楼面地价和住宅 楼面地价),即增加商业建筑部分按商业楼面地价进行补交,增加住宅建筑部分按住宅楼面地价补交,两者加起来是宗地补交的总地款,是否恰当,请指示。

回复:你好!可以同时采用计算应补缴的综 合楼面地价和分用途补缴的楼面地价,取两种计算路线中结果高的为最终应补缴的地价款。其中,分用途计算时,应注意以下要点:1.评估期日应以国土部门同意 补缴地价时为准。2.补交的地价=新增住宅建筑面积*住宅楼面地价+新增商业建筑面积*商业楼面地价。住宅或商业楼面地价应当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 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住宅或商业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住宅或商业楼面地价,原出让时住宅或商业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 的修正值。(土地利用司)
标签: 容积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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