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副中心城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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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副中心城市概述

一、“省域副中心城市”的由来

省域副中心城市是我国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指的是指一个省范围内,经济实力较周边地市强大,经济辐射力超出了自身管辖的行政区范围,拥有独特的优势资源或产业,且与主中心城市有一定距离、未来能够带动周边区域发展的大城市或特大城市。

最早是2001年湖北省社科院学者秦尊文提出的。他在《关于宜昌市发展战略定位的建议》一文中提出:由于湖北人多地广、地域上东窄西宽,而省会武汉又偏于鄂东,客观上需要在鄂西确立一个“省域副中心城市”作为省会武汉的“二传手”。他认为,能够在在一个省份局部地区承担经济发展核心带动作用的城市可以被定位为“省域副中心城市”,而宜昌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可以定位为“省域副中心城市”。此建议2002年7月得到湖北省委的批示和肯定。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该《规划》明确将宜昌、襄阳定位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之后湖北省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宜昌、襄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建设[1]。

“省域副中心城市”概念提出以后,除在湖北被决策部门采纳外,其他地区也纷纷借鉴、使用这一概念。

二、“省域副中心城市” 的形成条件

1. 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一定的人口规模。根据统计资料分析,一个真正的副中心城市的经济总量不仅应当与周边城市相比有相对优势,而且其经济总量不得低于500亿元(2005年标准), 否则难以称为“副中心”城市。这种较强的经济实力原则上是以不超越主中心为前提,否则,“副中心”就名不副实了。人口总量、外来人口数量既反映了当地的经济实力,也反映出该城市的经济活力, 因此,副中心城市一定是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较大的城市。

2. 距离中心城市不能太近、太偏。太近,就意味着其难以拥有自己独立的辐射范围,而这是副中心城市成立的前提。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显示,中心城市与副中心城市的距离最好在300公里以上。如湖北的黄石市很长一段时间是湖北省第二大城市,大型企业多,但因为与武汉市的距离仅几十公里,过去没有现在和将来也不可能发展成为湖北的副中心城市。河南省洛阳市经济实力强、人口多,历来是该省的主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但也是因为距省会郑州比较近,被纳入到以郑州为中心的中原城市群中去了,自然也难以成为实至名归的副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位置不能太偏、地势也不能太崎岖,否则就远离了交通要道,城市规模也没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组织、领导、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的难度更大。

按照这个定义,从全国范围来看,大约只有十几个城市能够称得上是标准的“省域副中心城市”。

三、“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基础理论

1. 中心地理论。1933年,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塔勒在《德国南部的中心地区》一书中,系统地阐明了中心地理论。所谓“中心地”,就是向周边“提供贸易、金融、手工业、行政、文化和精神服务”的地方。按照市场最优原则,中心地等级体系应该是3个低等级的地区组成1个较高级的地区单位,其中较高级中心地服务于这3个地区。这里的较低等级的3个地区,就是副中心,而这3个副中心又需要为其下层次地区服务。区域经济学研究发现: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影响范围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即随着距离的增加,中心城市的影响呈快速递减趋势。在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结构、增长速度以及市场开放依然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度,这一趋势体现得尤为明显。

2. 城镇体系理论。1950年,邓肯(O.Duncan)在《大都市与区域》中首次引入“城市体系”,我国通常译为“城镇体系”的概念,至今仍然被广泛使用。城镇体系指的是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区域中,由不同职能分工,不同等级规模,联系密切,互相依存的城镇组成的有机整体。实际上,城镇体系更多地考虑的是城镇之间等级、规模和职能的关系,是城镇的有机结合体,它不一定要求达到一定的城镇密集度,而城镇密集区虽然也注重联系性、层次性和动态性,但它更强调了一定范围内高密度、高城市化水平的区域。由于城镇体系具有一定的等级体系,某一级城镇体系往往包含几个次一级的城镇体系地域单元。而次一级的城镇体系地域单元中的核心城市,在上一级的城镇体系地域单元中就是副中心城市。根据城镇体系理论,副中心城市在一个区域经济系统中地位仅次于主中心,协助主中心更好地发挥作用,承担着本经济区的某几项重要职能,对周边地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的影响超过了中心城市。

3. 反磁力吸引体系理论。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出现的现代城市规划学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一个区域内建成抵消大城市向心力的城镇体系,首先要建立地区性生产综合体,提供工业发展基础,并综合开发高速交通线网,加强区内联系;合理安排行政、文化、科学中心;均衡布置生活、娱乐、旅游、服务设施;保护环境。在此基础上形成以综合职能城市为中心并与各种专业化城镇相结合的城镇群。它既能适应社会化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要求,又在生产、生活等各方面具有足够吸引力。现代化大城市同时存在向心力和离心力。工业集中、交通运输方便、服务设施齐全是向心力产生的根源;城市的若干工业远离原料产地并缺乏扩展空间,城区环境污染、交通混乱、居住条件恶劣,又形成人口的离心力。在设计以削弱大城市磁力作用为目的的反磁力吸引点时,如能充分利用大城市的离心力,并使之成为自己的向心力,发挥其优势,因地制宜开发资源,发展工业,吸引就业,合理安排交通服务和其他设施,就可形成既经济合理、又独具特色的吸引力。该理论中的反磁力吸引点,相对于大的磁力吸引点实质上就是副中心城市。

4. 空间演化模型。弗里德曼(CJ.Friedmann)1966年建立了空间演化模型,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演化过程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独立的地方中心,不存在等级。这是前工业化社会特有的典型空间结构。第二阶段:单一强中心。工业化初期所具有的典型结构。第三阶段:一个唯一的全域性中心,两个实力强的边缘次级中心。这是工业化成熟时期迈向成功地域的第一步;战略次中心得到开发,大城市间的边缘区域更易管理,边缘区域范围缩小;边缘区域的重要资源被纳入国民经济的生产性循环,全域性中心的膨胀问题能得以避免,国家增长潜力提高。

四、“省域副中心城市”与主中心城市的关系

省域副中心城市是与省域主中心城市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省域主中心城市规模大、人口多、实力强,通常是省会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是在一省的城镇体系中仅次于主中心城市的地位,通过市场的力量对其周边的经济起着组织、协调作用。

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功能是协助主中心城市,拉动全省经济发展。笔者多年前曾将主中心城市与副中心城市形象地比喻为“班长”和“副班长”,这起码有两层含义:一是“副班长”必须协助“班长”。协助的方式就是接受和传递“班长”的辐射,并放大这种辐射,弥补“班长”鞭长莫及之缺憾。要放大辐射,就必须使自己也成为一个辐射源,自己也能创造能量,否则只会使辐射衰减。二是在一个省域范围内一定有“班长”,但不一定有“副班长”。如一些面积较小的省份就不会有省域副中心城市,有些省份虽然面积较大但因省会基本处于版图中央位置也抑制了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发育。

省域副中心城市是与省域主中心城市应有较大的空间距离。副中心城市距离主中心城市不能太近,否则就不可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如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吉林市、福建省泉州市等由于距离省会较近,就难以发展成为副中心城市;而广东省佛山市由于距离广州太近,尽管其经济实力强大,但根本不可能成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相反,由于笼罩在广州的光环下,随着同城化的推进它逐渐成为“大广州”的一部分。鄂州也是这样,即使实力再强大也不能成为副中心城市,其前景是融入大武汉从而分担一部分主中心的功能(如部分产业研发等)。因此,在一省范围内,副中心与主中心距离一般在300公里左右。另外,省域副中心城市必须具有较大城市规模和较大的辐射空间。省域副中心城市肩负带动全省一部分地区发展的重任,必须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从城市规模上来讲,至少是大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人以上),一般应为特大城市(非农业人口100万人以上)。同时应有较大辐射空间和“势力范围”,除了一般应与主中心距离300公里左右外,省域副中心城市之间应保持150公里以上的距离。这就意味着在一省之内不可能有很多省域副中心城市,一般中等省份应在2个以下。如果太多,辐射范围主要在本市区域内,那就谈不是省域副中心城市了。

省域主中心城市不能简单地以GDP规模认定。省域主中心城市是一省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交通枢纽,其他城市即使GDP超过了省会也不能取代其省域中心城市的地位。比如苏州经济总量超过省会南京较多,但南京的政治地位、科教实力、文化底蕴和综合交通优势,都是苏州无法望其项背的。类似的情况在其他省区也有。如山东省的青岛GDP超过济南30%以上,内蒙古的包头和鄂尔多斯的GDP也都超过呼和浩特30%以上,但济南、呼和浩特仍然是主中心城市。

省域副中心城市也不能简单地以GDP规模来认定。一方面,一些经济规模很大的城市,在省内可能仍然只是副中心。深圳市经济总量居全国第4,仅次于上海、北京和广州,其市政府负责人曾明确表态:“深圳从未提出要做大珠江三角洲龙头;没有提出要建中心城市;深圳只是一个二级城市。”可以这样理解,深圳无意取代或争夺广州的主中心位置。另一方面,如果主中心城市过于强大,那么对副中心的城市规模和经济总量要求则不能过高。如在湖北,宜昌或襄阳的非农业人口、建成区面积、GDP要达到武汉市的一半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尽管按“齐普夫法则”第二位的城市应该达到。这是因为武汉的情况非常特殊,它不仅是湖北省的中心城市,也是国务院定位的“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达到武汉城市人口规模1/2或者1/3的城市应当是在整个中部地区来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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