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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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并规字〔2013〕150号)

一(制定目标)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保障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设查处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 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在建或已完工的违法建设(宅基地上的建筑除外)。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三(违法定义) 凡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四(违法分类) 违法建设分为程序性违法和实体性违法两大类。

程序性违法建设是指: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建设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内容的违法建设。

实体性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或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部分规划手续,但其建设不符合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规划手续内容的违法建设。
五(违法处置) 对违法建设实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程序性违法建设的处置,原则上以罚款处罚为主,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对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处置,根据违法程度的情形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置(对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处理,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轻微的违法: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处于破土状态尚未形成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督促其完善手续,不予处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面积在1%以内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移位在0.5米以内的、增加高度在1米以内的为允许误差不予处罚

2、一般的违法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无影响且相关利害人无异议的,罚款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规划手续,(1)实际建设不符合已取得的规划手续内容的违法建设,但未突破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要求的,予以罚款处罚后变 更、完善相关手续;(2)实际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内容,通过部分拆除等整改措施后可以符合上述要求的,拆除该部分后,完善相关手续。

3、严重的违法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规划手续,通过部分拆除等整改措施不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对违法部分全部拆除因影响建筑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能或不宜拆除的,予以没收。

4、对主体已完工或投入使用的实体性违法建设,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其建设虽不符合规划的要求,但对规划实施无影响且相关利害人无异议,或者虽有矛盾经协调已解决的,可以在依法处罚后,完善规划等相关手续,涉及超容积率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函告国土局。

六(处罚标准) 对违法建设的罚款处罚标准,依据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七(没收处理) 对违法建设的没收,依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者违法收入的通告》由市土地部门或规划部门执行,没收后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违法建设没收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退还出让金后由土地出让部门收回,划拨的予以没收。集体土地违法建设没收的,其占用土地依法征收。

八(强制执行) 对违法建设需要强制拆除的,申请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强制执行罚款、没收违法建设实物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对主体已建成或已投入使用的实体性违法建设处理程序。

2013年11月13日

附件:
对主体已建成或已投入使用的实体性违法建设处理程序:

1、由项目所在辖区分局对主体已建成或已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核实上案件审理会专题研究后形成意见;

2、项目所在辖区分局将案审会形成的意见,提交规委办公会研究通过;

3、项目所在辖区分局将规委办公会意见书面上报市政府;

4、政府同意后,辖区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基准》执行;

5、对越证的违法建设同意保留的,由项目所在辖区分局直接验收,并将超容积率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函告国土局;

6、对无证的违法建设同意保留的由审批处按现状完善相关手续;

7、用地处、综合处对可以保留的项目按市政府批准内容纳入控规成果。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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