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表述和边界确定不完全一致

admin5年前城市规划管理2101



【遥远按】6个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强制性内容”的表述和边界确定并不完全一致,充分暴露立法的随意性。上述情况的客观存在,已经给执行层面带来问题,应当引起深思。

上海同济规划设计院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统一规定

各所、研究中心及教师创作中心:

针对工作中近期出现的关于城乡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表达不统一的问题,总工办对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汇总统一,作为指导我院进行相应工作的基本参考,现下发至各部门参照执行,如有缺失,请各部门及时反馈。

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法律、法规和文件,包括:2007年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2002年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6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2006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等。另外,建设部2000年曾经发过一个《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主要是各种规范、标准的摘录,由于其中摘录的很多规范、标准已经更新,所以此标准基本上不予考虑。

由于以上六个文件中关于“强制性内容”的表述和边界确定并不完全一致,我们在汇总时采用了“最大范围覆盖(并集)”的原则,将重复性规定加以归并,同时覆盖了各个文件中单独规定的内容。

关于(城乡)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主要包括:区域(省域、市域、县域、镇域等)、城镇规划区和城镇建设区三个层面。

1、区域层面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包括:

区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四类地域。包括:资源环境保护地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湿地、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地保护区、水系、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区域协调发展地域(设计相邻地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口、污水排放口、垃圾处理场、以及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地域)、风景名胜管理地域(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地域。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2、城镇规划区层面强制性内容应包括:

城镇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按用地规划的城乡用地汇总表内的内容,不必细化到城镇建设用地分类)。

3、城镇建设区层面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

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大型停车场布局等。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公用设施。城市水源地及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得具体位置和界线。

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址灾害防护规定。

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注释:

需要引起注意的几点问题:

(1)所谓“其他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地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人口规模并不是强制性内容;

(3) 地下空间开发布局不单在总规是必备内容,而且是强制性内容;

(4) 不包含支路。

附录:各文件中对于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定

2007年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006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关于强制性内容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护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址灾害防护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2010国务院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中关于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该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002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合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2006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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