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转出让的项目,已经竣工了还可以改扩建吗?

admin6年前城市规划管理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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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用地内商业用房卖了,现在开发商想让我们给他们用地增加商业性质,有依据吗?怎么出具?居住里自然含物业居委会商业等配套用地性质,还用出意见吗?含的配套设施居住用地里的配套设施,特别是商业能办不产销售吗?

答:

1、这是每个地方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不动产登记的时候遇到,我们这里对于这样的不动产不给登记

2、完全可以,商业用房是合法批准,而且出让合同里只要没有注明这部分商业是无偿移交政府或者作为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那么产权归开发商,就可以销售。至于用地加商业问题,应该是不需要的,就是土地性质是居住,建筑用途是商业可以的,目前沿海地区基本都可以,甚至有些地方产权证上很模糊,建筑用途都空白,比如上海。

 

2、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合并后有人办理过吗?在原程序中还需要增加其他新的什么内容吗?

答:

1、大部分地方都还没有实施,也没有公开的操作办法,多地已经说了明年1月1日开始发新证。

 

3、县城里面的宅基地位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的用地性质里面,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答:

1、等国土空间规划来调整吧

2、按现行法定规划,肯定不能再批准这里的农民建房了。

3、如果有些人的宅基地还是土木结构的,已成危房了的,走维修程序,以后反正改拆迁的还是拆迁,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另外危房的管理部门是住建局。大家尽量用修缮这个词,不要改造。

 

4、在项目设计中遇到一个热力隔压站的问题,隔压站已经建好,但是项目地块在城市规划区外,城市专项规划上,项目地块位置也不是目前建设的地块位置,这种地块相当于没有上位规划,如何编制控规?

答:

1、相当于变更了总体规划中的内容,依法先调整总规后,按程序审批

2、我们的原则是不批不管

3、像这种民生项目,市政供暖的,确实需要的,可以通过修改专项规划来操作,如果条件不允许的,至少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在公示,再报规委会通过后操作。

4、你跟领导汇报就说不在规划区,需要委托规划院做个地块控规

规划院做控规,该考虑的他们都能给你考虑到位,以后规划院说什么,你就转达什么

5、专家会也是说,局里出一个基本的调整用地报告就行。

6、让专家做专家评审,签字,写明意见

7、规委会不是下设专家评审会么

8、记得多上专家评审会和规委会,这种决策不是规委会办公室的一个小职员能做的

 

5、不是有土委会吗?土委会的职能是啥?

答:

和规委会一样,是研究土地的事

 

 

6、划拨转出让的项目,已经竣工了还可以改扩建吗?

答:

1、在容积率及各项规划指标范围内,满足退让要求的,当然可以申请,但是同不同意另说

2、没有设计条件,只有一个划拨补出让合同的可以再补一个规划条件,反正是划拨的不存在土地出让金补缴的问题。

3、出让类的,工业项目可以,三产项目不可以,严格按照开工竣工时间和当时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来控制。

 

规划委员会   土地委员会  独立选址   专项规划编制    选址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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