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

admin3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725

关于印发《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的通知

宁规划资源规〔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巩固全市有关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成果,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3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印发



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巩固全市有关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成果,规范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类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上新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和老年公寓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低多层办公楼、研发楼、职工宿舍、租赁住房、专家楼、酒店式公寓、疗养院、养老院和产业用地中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同步执行第六条至第八条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则中的低层居住项目是指一层至三层的低层住宅和老年公寓建筑,多层居住项目是指四层至六层的多层住宅和老年公寓建筑。

第四条新编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原则上不再新增一类城镇住宅用地。规划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的容积率应大于1.0,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和景观敏感地区等特殊地段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高度。

第五条低多层居住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高度。多层居住项目的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2米。

第六条规划审批中应加强对低多层居住建筑的管控。严禁审批独栋、双拼和联排户型;严禁将低多层居住建筑户型潜伏设计或变相设计成“别墅”。低多层居住建筑核准图中不得出现“别墅”“叠墅”和“空中别墅”等标注。

第七条低层居住建筑单户户型不得同时具备首层空间和顶层空间。低多层居住建筑每栋居住建筑水平与竖向拼接的总户数不得少于三户,户型之间水平拼接处的毗邻山墙进深不得小于5米,单户复式住宅地上建筑部分不得超过两层叠加。

多层居住建筑应设置单元入口,并从公共区域入户。规划设计应合理确定建筑面宽,单栋多层居住建筑总连续面宽原则上不大于60米。

第八条低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围墙、围栏或绿篱等设施,将居住建筑首层外的绿地和公共空间作为建筑首层的专有使用部分。低多层居住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设计的要求,应注重尺度、比例、体量、风格和色彩等,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已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的,可不执行本规则,但须在 2021年12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分期实施的项目,在2021年12月1日前只领取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领证的建筑应按照本《规则》重新审定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同一栋建筑已有部分领证的除外。

关于《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全市有关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的规范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规划资源局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规划管理规则》。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进一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和景观不受破坏,须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加强低多层居住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一)《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020年版)附录A;

(二)《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3.1.3条;

(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附录七;

(四)《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2012)》;

(五)《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宁规规范字〔2017〕3号)第十五条。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类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上新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和老年公寓项目。除此之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低多层办公楼、研发楼、职工宿舍、租赁住房、专家楼、酒店式公寓、疗养院、养老院和产业用地中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也同步执行第六条至第八条的内容。

(二)强化规划编制阶段控制。新编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原则上不再新增一类城镇住宅用地。规划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老年公寓用地的容积率应大于1.0,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2米。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和景观敏感地区等特殊地段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高度。

(三)细化规划条件阶段要求。低多层居住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高度。多层居住项目的居住建筑最小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2米。

(四)加强方案阶段技术审查。规划审批中应加强对低多层居住建筑的管控。严禁审批独栋、双拼和联排户型;严禁将低多层居住建筑户型潜伏设计或变相设计成“别墅”。低层居住建筑单户户型不得同时具备首层空间和顶层空间。低多层居住建筑每栋居住建筑水平与竖向拼接的总户数不得少于三户,户型之间水平拼接处的毗邻山墙进深不得小于5米,单户复式住宅地上建筑部分不得超过两层叠加。多层居住建筑应设置单元入口,并从公共区域入户。规划设计应合理确定建筑面宽,单栋多层居住建筑总连续面宽原则上不大于60米。

(五)明确风貌管控要求。低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围墙、围栏或绿篱等设施,将居住建筑首层外的绿地和公共空间作为建筑首层的专有使用部分。低多层居住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设计的要求,应注重尺度、比例、体量、风格和色彩等,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相关文章

国务院取消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下放、合并了一下审批事项,我们来了解一下对于我们城市规划管理人员需要了解的几个变化。...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23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来,各...

宜兴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20年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宜政发〔2020〕1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国内贸易稳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快速推进,流通产业的基础性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中配套邮政信报箱规划审查的通知

各县建设局、邮政局: 为 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完善新建居住、商业建设项目功能,切实维护公民通信权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7〕136号)和《市政府...

宁波前湾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宁波前湾新区开发建设,促进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提升科技创新格局,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