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问答20231010

admin11个月前城市规划管理448

1、在已有土地证的校园内原址改建一栋教学楼,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吗?发改立顶要建设单位提供。

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不再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就可以了。

2、阳光房算建筑面积吗?是否有文件?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仅仅是顶和围护结构都是玻璃而已,本质是一样的,确属于建筑物。

3、用地规划许可批前公示,什么样的异议才算有效?

用地规划许可本身收件那么简单,核心还是用地范围和规划条件,特别是出让土地,就是土地出让合同了,还能有啥异议?没啥必要啊,而且用地环节前后都有公示。

4、有规范或文件规定教育用地必须修建围墙进行封闭管理的规定吗?

没有看到特别规定,为了安全管理,特别是出了那么多事情以后,很多学校校门口都有专门的公安的护学岗了。

5、A公司在08年5月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商业用地办理土地证,12年才依据规委会通过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1.5并核发用地证,但条件未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场地因政府原因一直未动工,20年规委会同意修改商业用地为居住用地,住宅小区(普通商品房)方案为2.0 。

随后自然资源局按照程序依申请变更了用地性质,并将容积率由1.5调整为2.0。A公司在履行补缴土地出让金时起诉,称1.5的规划设计条件已失效,以1.5为基数往上计算缺乏依据,法院终审判决容积率由1.5调整至2.0程序违法,要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该项目已审批并建设验收了。现在来重新做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做出?

08年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规划设计条件,本身合同就无效的,后续补签合同调整为住宅也有问题。规划部门也应该是等合同明确规划条件后再审批的。即使要做调整,中间要做很多论证、公示、上报等。

案例本身问题太大,查人,追缴,没收,保障国有资产和群众利益,其他要严查了吧。

08年没有规划条件出让土地、12年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要求先完善合同即作出许可均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

20年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应复核程序合法性(是否符合控规、利害关系人意见,是否就收回土地征求开发利用部门意见,是否先行完善合同后再予以发相关规划许可)。如程序不到位,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6、企业在河北省某地租赁了一块土地,想咨询:1、是否可以以租赁方公司名义而不是以地主的名义去报批报建,2、是否可以用最新的现状地形图去报建,而不用两年前审批过的图纸去报批报建。3、是否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河北省厅官网答复,可参考:申请报批报建应当以不动产登记证等权属证明材料所明确的土地使用人的名义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争取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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