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转变——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与改革的思索

admin15年前1339



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是市规划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在中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转变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财政权和政管理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因此也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转变。如上海在率先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规划管理模式后,一度成为其它大城市学习的榜样,然而实践的结果表明上海模式在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有许多值得反省的地方。至此,规划界对规划管理权限的下放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目前,规划界对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城市规划管理权应集中在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为 “一放就乱”;而另一种则认为为了鼓励区县的积极性,应将城市规划管理权分散到区县级规划分局,因为“一收就死”。孰是孰非,很难简单界定。近年来一些城市在城市规划管理集权与分权模式上的实践也表明了集权和分权各有其优缺点。集权有利于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但难以调动各区积极性;反之,分权虽有利于各方工作热情的提高,却不利于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造成各区为追求自身利益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等一系列新的问题。此外,由于缺乏在较为宏观的区域层次上的城市规划管理权限,使 城市规划对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协 调显得软弱无力。在这种情况 下,如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就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笔者认为,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我们需研究的并不是简单的集权或者分权,而是哪些权力宜于集中,哪些权力宜于分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集权的成分应多一点,何时又需要较多的分权。
一、 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权限转变的回顾

1、 解放以后至1980年代中期 (集中统一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业待兴,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步建立了城市建设管理机构,以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此后,中国的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了统一领导、按规划进行建设的新阶段。文革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受到严重干扰,规划管理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文革结束后,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恢复建立,规划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基本上沿用了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模式。

2、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初期(局部下放阶段)

1980年代中至1993年,很多城市采取了由局部试点到逐步放权的措施,主动赋予了区一级比较大的规划管理权力,调动了地区的积极性,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发展。如在“开放浦东”的战略实施后,为了加快上海市的经济发展,上海市政府率先赋予 区、县政府部分计划、财政自主 权,以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包括规划管理权限在内的建设管理权限也逐步下放。

3、1990年代初期以后(普遍分散阶段)

1993年至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展开的机构改革,特别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铺开,市、区两级规划管理的行政权也随之分开.区级享受了空前的规划管理权。以上海为代表的一批大城市已先后建立起“两级政府,两(三)级管理”的规划管理体系,并以法规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

二、 我国大城市现行规划管理体制的几种模式

从规划管理权限的角度来划分,我国大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 北京模式

北京采用高度集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原首都城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规划研究、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委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集中在市规委管理;规划区内的较小面积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但区规划局无规划审批权,需报市规委审批;区规划局负责檐口在4米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的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是市规委在审批建设工程后,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转至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进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

2、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的特点为规划管理权高度分散。1980年代末期,配合中央向地方“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上海市政府向区、县政府下放计划、财政自主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权也随之下放。权限下放后,除少数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须由市规划局批准外,大多数土地开发、房屋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即“一书二 证”)由区、县部门批准。同时,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也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批准。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全市性的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仍集中在市规划局管理。区县规划分局人事任免由区县政府决定,市规划局对其无人事干预权;对区县政府批准的“一书二证”也不具体干预,只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程序行使否决。

3 、深圳模式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采用分级垂直管理模式。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分为市局(规划处、城市设计处)——分局(规划科)——国土所(规划建管室),共有5个规划国土分局和38个国土所。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局直接领导,区政府予以配合。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即分局的主要领导由市局提名,征求区里意见后,由市任命。三级垂直管理体系的设立对深圳市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下一级是上一级的派出机构,这样既保证了规划管理落实的快捷和规划成果层层落实不走样,又利于规划管理与城市具体各地段的实际情况相协调, 不发生太大的冲突,保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还有利于将规划思想、内容等迅速宣传到城市各个角落。

4、广州模式

广州市采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虽类似于上海模式,但规划管理权的分散程度却远不及上海。1998年,广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 市局实施业务领导。在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 领导的原则下,明确市、区两级 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发展区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 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辖区内的区属单位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村)和一般地区建设项目的详细规划, 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根据市、区总体规划要求编制的区属小区和一般地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审批;此外,区分局可审批辖区内除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及重点地段外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分局审批的规划、用地、报建和查处违 法建设案必须在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规划法规和要求,市规划局有权随时否决,区规划分局必须重新审定。
上述四种具有典型意义的规划管理模式实践的结果,北京由于绝大多数的管理业务集中在市规委,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使规划管理已滞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上海各区的城市建设在得到空前发展的同时,因规划管理权力过度分散所带来的种种弊病也日益显露出来;深圳的规划管理模式是迄今为止较为成功的模 式;广州的规划管理权虽较多地集中在市级管理机构,但由于区规划局主要是对区政府而非市归划局负责,因此在城市规划执行和实施的推进上也存在一系列矛盾。当然,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并不仅仅由于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缺陷,而更多地受到来自于系统以外的压力,这非本文研究的范围,故不展开讨论。

三、规划管理权限划分不当而产生的问题

1、规划管理权过度集中带来的问题

(1) 降低城市规划决策质量和城市管理效率

如城市规划管理权过分集中于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各区、街道发生的问题需经过层层请求汇报后再作决策,则不仅影响决策的正确性,而且影响决策的及时性。往往由于多环节的传递需要延误一定的时间,从而可能导致决策迟缓,无法适 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如大量的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就是典型的说明。市局因管理人员有限而管不过来,区局和街道又因缺乏管理权限和责任而难以管理。此外,城市规划管理的对象极为复杂,很难想象,管理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权限过度集中的结果,无疑会使市级规划管理部门限于日常事务而失去宏观管理的能力,又因疲于应付,顾此失彼,而难逃官僚主义之虞。

(2) 降低区级、街道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

城市规划管理权的过度集中,将降低区级、街道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使他们只是被动地、机械地执行上级部门的命令,长此以往,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将会逐渐磨灭,造成城市管理效率下降,这对城市建设的推进极为不利。

(3)不利于推进城市规划管理民主化

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和公正。它要求管理公开化、民主化,而过度集权必然导致封闭型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由于透明度低,极易受到行政干预“长官意志”的影响并滋生腐败等现象,不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方向。

2、 规划管理权过度分散带来的问题

(1) 重局部,轻整体,城市整体调控能力下降。

受局部利益的驱动,一些区不能有效地树立全市规划“一张图”的全局观念,缺乏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往往不能妥善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使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难以落实到地区规划的控制要素上,地区规划的控制要素,在具体操作中,又屡有突破。这种情况下如果市级规划管理部门不能对其建设采取有效的控制,将会导致城市建设的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使城市建设出现混乱无序的局面。如土地批租,如果各区规划局都有权力颁发“两证一书”,将使市政府难以控制年度土地批租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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