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案例分析(转)

admin12年前城市规划管理5729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5日,经当事人自诉,执法队员对当事人xxxxx公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纬六路55号厂区内的建筑物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 人擅自改变(2006)浙规(建)证02040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将原南侧厂房局部单层改建为二层,增建建筑面积1059平方米。当日,执 法队员对建房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2008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受委托人xxx进行了询 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资料。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向北仑区规划局咨询,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北仑区小港街道纬六路55号厂区内将原南 侧厂房局部单层改建为二层行为未经审批,属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行为。2008年12月24日,收到宁波市规划局北仑 分局编号为甬仑规函(2008)6号《关于建筑物规划技术认定的复函》,同意该违法建造的厂房按规定补办相关规划手续。2008年12月26日,该案经北 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查处。2008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送达了仑城管罚[2008]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15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当事人xxxxxx有限公司向指定银行上缴了罚款。执法人员收到罚款票据后制作了结案报告,本 案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一、本案被处罚主体及案由
被处罚人:xxxxxxx公司
案由: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
二、法律适用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三、本案所需材料
1、立案审批表;
2、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示、照片等;
3、询问(调查)笔录;
4、身份核实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审批情况 (向规划部门咨询函及规划部门复函);
7、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有关房产证件、土地证件等;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9、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0、行政处罚告知书;
11、政处罚决定书;
12、送达回证;
13、结案报告。
四、勘查笔录要点:
1、确定该违法建设的现状包括地理位置、方位、大小尺寸、建筑面积、材质、用途等。
2、现场勘查示意图,尽量以规划局的地形图为蓝图,在此基础上标明违章建筑物的确切位置。
3、对于正在搭建中的建筑物,需要通过多方位的拍照或摄像手段,把建筑物当时的状态准确反映出来。
五、询问笔录要点:
1、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如被询问人为非当事人的,应表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需要对违法建筑物准确定性,如建筑面积、层数、位置、结构、使用性质、造价等。
3、须问原规划审批手续批出的时间,增加的建筑物搭建于何时,目前的用途,是否知道该建筑是违法的,是否补办过规划审批手续。
六、办理此类案件的注意点及要点:
1、与其他类案件相比,规划类案件周期较长(其间要向规划部门发函,收集被处罚对象的相关资料等等),但此类案件由于是当事人自诉的案件,当事人比较配合,办案人员应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尽可能祥细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资料,缩短办案周期。
2、案件所需材料较多,部门间配合至关很重要。一个完整的规划案件,需要房产证、土地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建筑施工竣工图纸、工程造 价、地形图、相关部门咨询意见等各种证据材料,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其中涉及的部门有七、八个之多。这就更需要城管部门与各个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互 助机制,特别是与规划部门之间要多加强技术探讨和交流,共建一个良好的信息平台,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本案启示】
规划类案件的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某些当事人 在原来的建筑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取得合法手续后,由于公司规模的扩大需要对原建筑进行改造,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擅自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改造。 本案中,当事人是准备将厂房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由于提供不出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合法手续才意识到出了问题。直到办案人员向其宣传了规划方面有关条例后才 认识到违法。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执法人员要多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同时也要 加强巡逻力度,及时发现违法建设的苗头,争取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标签: 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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