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交流12月18日上午

admin8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066



问题一:有块出让土地,用地性质是商住,规划条件没出商住比例。如果规划设计时只有商业建筑,没有住宅建筑,请问是否不妥。说白点,下了商住性质,是否就一定要同时存在商业、住宅建筑?

回复一:应该有商、有住如果只有商那就是商业用地

回复二:商住用地的意思是可以有商有住。

 

问题二:一个小区,没有全部完工,部分栋楼完工了,需要先期交房,可以对其进行单独规划验收吗?

回复一:只是单体完工,其它配套没有完工。但是单体已经预售,需要按期交房,然后才能申请先对单体验收

回复二:不可以再次分期验收的,应该以整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一次验收单位。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我们可以分期核实,但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一期实施,比如幼儿园中小学养老社区工作用房等等等(昆)

 

   问题三:建筑性质由酒店式公寓楼改为酒店,也就是居住改为商业,如何操作?

回复一:2003 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首次对“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分别作出定义,并明确其区分与界定。《规定》中的名词解释第13条明确写明:“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第14条:“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搞清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业,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类物业,公寓式酒店则是酒店类物业(非住宅)。正因为两类物业性质不同,所以前者可拥有个人产权,可以居住、出租或转售。由于此类房子往往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单体建筑内,便于某家机构或公司采用酒店服务方式进行统一管理,所以这种管理方式被冠名为“酒店式”。而公寓式酒店本质上是酒店类物业,整个物业只能由机构或公司进行投资再交由一家专业酒店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产权属于机构或公司的,当然不能将客房分割出售给个人。

 

土地属性及年限:居住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有的地方50年);混合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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